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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甬卫发[2010]147号
【颁布时间】 2010-11-22
【实施时间】 2010-1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9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波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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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士(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分别为:

  (1)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 3: 6;

  (2)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 4: 4;

  (3)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 4: 3;

  (4)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经核准设置的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总量为基数计算。如经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出现空缺的,也可将空缺数使用于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3、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宁波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设置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向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重点学科岗位倾斜。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工勤技能岗位中的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其中一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二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

  首次岗位设置时,暂不开展技术工一级岗位聘任工作。各单位技术工一、二级岗位由市人事局统一管理。经核准的技术工岗位出现空缺的,也可将空缺数使用于下一级技术工岗位。

  (四)特设岗位设置

  1、特设岗位是根据单位职能,以及因业务发展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

  2、特设岗位的设置不受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限制。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首次岗位设置时,暂不设置特设岗位。

  3、特设岗位的目标任务完成后,应按程序报市人事局核销。

  五、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一)卫生事业单位中,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别对应于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的实施办法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专业技术名称。

  六、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任职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

  3、爱岗敬业,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4、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

  5、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五级管理岗位,须在六级管理岗位上任职满两年以上;

  (2)六级管理岗位,须在七级管理岗位上任职满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任职满三年以上。

  3、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实行职(执)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须具有相应的职(执)业资格。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须在医师定期考核中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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