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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提升,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更大力度推进服务业发展六年行动计划》(锡政办发〔2010〕218号),加速现代服务业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促进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 (一)制定《无锡市现代服务业鼓励投资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符合《目录》的项目,在行业准入、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二)加强服务业项目支持力度。对符合《目录》、列入年度市级以上服务业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由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 (三)落实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政策。市政府已经明确的关于促进软件与服务外包、工业设计、文化创意、总部经济、综合体、旅游发展、企业主辅分离、现代物流、中华老字号和服务业品牌等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与本办法重复的,按就高原则一次享受。 (四)扶持金融业发展。对我市新引进银行、保险机构,凡属在2007年底前省内所没有的银行保险机构,其缴纳的营业税,按省有关规定由省给予50%的返还奖励。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符合省级现代服务业金融类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奖励条件的,积极支持其申报。同时,按照《市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锡政发〔2008〕36号)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 (五)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重点物流企业及公司制运作的重点物流基地,经市有关部门审核、上报省相关部门认定后,参照国家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适当减免。 (六)加快特色商业(文化、旅游)街区建设。自2011年1月1日起,3年内新认定为重点培育的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关特色商业(文化、旅游)街区综合管理机构一次性工作经费补贴30万元;凡新认定为国家级“著名商业街”、“特色商业街”的,给予相关特色商业(文化、旅游)街区综合管理机构一次性工作经费补贴80万元,并优先推荐列入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投资计划。 (七)促进医疗健康服务业发展。对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八)积极发展会展业。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我市举办的由民间机构主办的国家级以上综合性品牌展会和专业展会,分别给予承办会展机构最高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九)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托老所、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并给予规划、用地等方面的支持。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参与社区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积极支持达到省级示范标准的社会力量新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申报省级相关资金的补助。 二、促进现代服务业企业发展 (十)对新进入全国服务业企业100强、江苏服务业企业50强的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集团),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国家驰名商标和江苏省著名商标、江苏省名牌产品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一)支持服务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服务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引导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服务业企业中的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凡股权持有满2年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在省内发生的技术转让合同所得,经市科技部门审核报省级科技部门认定并出具技术合同证明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二)对从事会展策划并从事会展业务的企业,准予按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代委托方支付的场租费、场地搭建费等费用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十三)对从事鉴证业务的专业服务业企业之间相互开展协作业务的,准予其凭合法有效凭证在取得的收入中扣除支付协作方业务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