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属学校: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发改价格〔2010〕1033号)精神,现就我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的界定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义务教育(含小学、初中、特殊教育)、高中阶段和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我省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取消高三补习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家校通(校讯通)、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权责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市发改委、市教育局根据经省政府审定的省级相关部门的意见确定,各区(市)县及学校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我市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义务教育阶段 1、课本费:该费用限六城区区域内学校收取,每生每期预收费用为小学75元,初中155元,按学期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凡符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办厅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函〔2009〕29号)规定的我市常住人口子女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子女免交此项费用。 2、作业本费:该费用限六城区区域内学校收取,每生每期预收费用为小学15元,初中20元,按学期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凡符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办厅转发市教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办厅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函〔2009〕129号)规定的我市常住人口子女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子女免交此项费用。 3、自愿托管费(小学托管服务费):该费用限六城区区域内学校收取,每生每期62元。 4、自行车自愿停放费(自行车寄存费):该费用只能向六城区区域内确需骑车到校并在学校提供场地存放自行车的学生收取,每生每期12元。 (二)高中阶段 1、课本费:经请示省有关部门同意,高中课改年级预收标准为每生每期300元,高中未课改年级预收标准为每生每期180元(含作业本费),按学期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2、作业本费:高中课改年级预收标准为每生每期30元,按学期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3、自行车停放费:该费用只能向确需骑车到校并在学校提供场地存放自行车的学生收取。六城区每生每期12元,县城每生每期10元,乡镇每生每期5元。 (三)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继续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5〕122号)执行。 (四)自愿入伙费 各类学校学生自愿在校搭伙的,伙食费用由学生自主消费或由学校(食堂)按月据实收取,专款专用,不得盈利。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坚持自愿和不营利原则 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各类学校学生参加各种保险,坚持个人自愿原则,学校不得统一组织。除实行银行代收中小学教育收费的区(市)县外,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中小学校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