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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煤安监司办[2010]33号
【颁布时间】 2010-11-23
【实施时间】 2010-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0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赵铁锤同志在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

[接上页]


  5.进一步加强“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监管监察。各地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纳入本部门监督监察执法计划,并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工作,加强日常的监督监察。生产矿井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六大系统”工作,否则限期整改,到期仍到不到要求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建矿井和兼并重组、整合技改矿井在设计审批、工程施工、项目验收过程中,对未建设完善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实行一票否决,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事故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责任。明年一季度,各有关单位要对“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加强督导、跟踪督办。国有重点煤矿必须在今年全部完成除紧急避险系统之外的五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其他矿井必须完成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对没有按规定要求完成的,要给予包括限期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内的行政处罚。

  

  6.进一步强化“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技术服务。要支持科研单位加大研发力度,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尽快开发出适合我国煤矿实际条件、不同矿井类型的安全避险技术和装备,不断提高系统装备的可靠性、稳定性。有关研究、生产单位要不断提高产品技术水平和质量,加强检测、检验,为建设完善“六大系统”提供可靠的设备设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技术专家深入煤矿现场开展技术服务,提高“六大系统”技术水平。煤矿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依靠科技手段,利用井下巷道布置情况,优先建设避难硐室,使避难硐室和可移动式救生舱有机结合起来,把“六大系统”建设成安全、可靠、高效的安全避险系统。

  

  三、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培训演练,切实发挥好“六大系统”整体效能和作用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不仅要建设好、完善好,更要管理好、使用好。要按照“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序”的工作要求,坚持建设与应用并重,在建设完善的同时,更加注重管理使用,切实发挥“六大系统”的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作用。

  

  1.要贯彻落实建设与应用并重的指导思想。目前,“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正全面推进。各地、各煤矿企业要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建设与应用并重的指导思想,建设是关键,应用是根本。各地和各煤矿企业在“六大系统”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一系列工作中,都必须统筹考虑“六大系统”如何与矿井生产布置、灾害防治相结合,与矿井生产条件、技术装备条件相结合,与井下应急救援相结合,逐步建立起符合矿井实际、科学实用的安全避险系统,切实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2.要切实加强“六大系统”有效管理。加强管理是确保“六大系统”有效运转并发挥作用的根本保证。“六大系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系统,在建设完善的同时就要注重管理使用。同时,“六大系统”是一个有机整体,各系统互相支持、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建设完善和管理维护“六大系统”时,要形成和始终保持六个系统的整体功能,各系统之间有机衔接,共同构筑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因此,必须加强“六大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强化“六大系统”管理的体制机制。通过严密的管理始终保持“六大系统”的整体功能,在应急避险和救援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3.要不断改进提高“六大系统”的功能。“六大系统”建设不会一劳永逸,要随着矿井生产安全条件的变化而变化,随着井下采掘工作推进而不断完善。各煤矿企业要加强“六大系统”的动态管理,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持续改进和不断优化管理,不但要对新建的“六大系统”功能进行评价和考核,还要对已经建成或者延伸的系统功能进行动态的测试和评估,要定期对各系统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系统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不符合要求设施、设备或部件及时进行维修、更换,保证系统处于正常的安全可靠状态。

  

  4.要加大“六大系统”应急救援演练。加大演练是“六大系统”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各地和各煤矿企业要把“六大系统”纳入到煤矿应急预案之中,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全面应急演练,矿井避灾路线应标明“六大系统”位置,井巷中应有“六大系统”明显标示,发生灾变时遇险人员能够迅速安全避险,切实发挥“六大系统”在应急救援中的作用,不断提高矿井应急救援能力。要建立紧急避险设施技术管理档案,准确记载安装、使用、维护和应急演练等相关信息。同时,每年应将包括紧急避险系统在内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向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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