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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组织领导情况; (二)制度建设情况; (三)主动公开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 (五)保密审查情况; (六)各级政府查阅服务中心的情况; (七)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 (八)年度报告情况; (九)收费、减免情况; (十)监督检查情况; (十一)公众满意度情况; (十二)其他相关考核情况。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自我考核; (二)组织考核; (三)综合考核; (四)公布考核结果。 第七条 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具体考核标准由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档次的,给予通报表彰。 (二)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的,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参加当年度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并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追究,谁主管,谁负责; 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3.权责统一; 4.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5.集体责任追究和个人责任追究相结合; 6.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方式为: 1.诫勉谈话; 2.责令改正; 3.通报批评; 4.处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对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条例》、《办法》等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 1.不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2.不编制、公布或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形成或者变更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未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的; 4.未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5.未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对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发布、不澄清的。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条例》、《办法》等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 1.不依法受理申请人申请的; 2.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答复申请人的;不向来办事人员解释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3.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未征得第三方同意的; 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予以更正,应该更正而不予更正的; 5.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条例》、《办法》等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