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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国有重点煤矿瓦斯治理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加快实施国有重点煤矿瓦斯治理工程,进一步健全矿井通风和瓦斯抽采系统,消除瓦斯隐患,防治瓦斯灾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日前制定并印发了《黑龙江省国有重点煤矿瓦斯治理工程实施方案》(黑政发〔2010〕9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该省国有重点煤矿瓦斯治理工程的指导思想、治理目标、推进步骤、重点工作和保障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 现将《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实际,学习借鉴黑龙江省的做法,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附件:黑龙江省国有重点煤矿瓦斯治理工程实施方案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重点煤矿 瓦斯治理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发[2010]90号) 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国有重点煤矿瓦斯治理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黑龙江省国有重点煤矿瓦斯治理工程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龙煤集团所属各国有重点煤矿瓦斯治理工程,力争用3年时间,进一步健全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消除瓦斯隐患,彻底根治瓦斯灾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全面提升煤矿瓦斯防治技术装备水平,加速改善煤矿防治瓦斯安全生产条件,健全煤矿瓦斯防治安全管理体系,增强煤矿安全生产的保障能力,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努力实现我省国有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目标通过实施国有重点煤矿瓦斯治理工程,整体提高瓦斯监测监控能力、抽采利用能力和灾害事故的处置能力。力争到2012年完成295项瓦斯治理工程。瓦斯抽采量由2010年预计2.65亿立方米提高到2012年3.5亿立方米,瓦斯抽采率由现在的42%提高到50%以上,瓦斯利用率由现在的23%提高到50%以上,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瓦斯超限报警次数每年以30%幅度下降,2012年降到100次以下。瓦斯治理“双百工程”示范矿井达标率达到100%,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全部实现先抽后采、不抽不采,彻底杜绝瓦斯煤尘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煤矿生产的长治久安。 三、推进步骤 (一)第一阶段(2010年)。投资8.53亿元完成瓦斯治理工程项目99项。瓦斯抽采量达到2.65亿立方米,抽采率达到42.7%;瓦斯利用量达到4000万立方米,利用率达到27.3%;10处瓦斯治理“双百工程”示范矿井全部达标;有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矿井,开采保护层比例要达到50%以上;杜绝10人以上重特大瓦斯煤尘事故,实现矿井安全状况稳定好转。 (二)第二阶段(2011年)。投资22.13亿元完成瓦斯治理工程项目104项。瓦斯抽采量达到3.1亿立方米,抽采率达到47.5%;瓦斯利用量达到6000万立方米,利用率达到38%;建成瓦斯发电站9座,扩建1座,新增装机容量15500千瓦;11处瓦斯治理“双百工程”示范矿井全部达标;施工地面抽采钻井15个,进行煤层采前预抽;有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矿井,开采保护层比例要达到70%以上;杜绝5人以上瓦斯煤尘事故,实现矿井安全状况明显好转。 (三)第三阶段(2012年)。投资22.39亿元完成瓦斯治理工程项目92项。瓦斯抽采量达到3.5亿立方米,抽采率达到50.7%;瓦斯利用量达到8000万立方米,利用率达到50%;建成瓦斯发电站6座,新增装机容量10500千瓦;11处瓦斯治理“双百工程”示范矿井全部达标;施工地面抽采钻井30个,进行煤层采前预抽;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全部实现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有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矿井,开采保护层比例要达到90%以上;杜绝3人以上瓦斯煤尘事故,实现矿井安全状况根本好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