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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
【颁布时间】 2010-12-01
【实施时间】 2010-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8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接上页]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出现上述情形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比照前款分别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等资料灭失、损毁、泄露。

  

  支付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等资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的保管期限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起至少保存5年。

  

  司法部门正在调查的可疑交易或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且相关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支付机构应当将其保存至相关调查工作结束。

  

  第四十条  支付机构对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适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文印发)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办法》第三十八条所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一)支付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办理支付业务的;

  

  (二)支付机构多次发生工作人员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办理支付业务的。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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