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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使用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拟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使用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专职流动人口 服务管理工作人员使用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10年11月)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原简称专职协管员)的使用及管理工作,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确保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多年来的相关工作要求和今后发展趋势,结合各区县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人口在城乡区域间大量流动是改革开放逐步深入和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的必然趋势,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资源重新配置的必然要求。流动人口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建设者,也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共享者,为他们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和管理,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准确、及时掌握流动人口信息数据,收集、反映流动人口基本诉求,宣传、落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各项措施,提供方便快捷服务,是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的基本工作要求。因此,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是由政府及其部门聘用,协助政府或部门基层单位,开展流动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工作的专门人员,是与流动人口接触最直接、最广泛的群众工作者,是社区基本工作的主要参与者。全市各级、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队伍的组建、配备、使用和管理工作,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充分投入和保障,使这支队伍成为体现政府形象、拉近与被管理者距离、促进流动人口与本地居民和谐共处的桥梁和纽带。 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由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职能部门(如公安机关、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组织机构)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统一使用和管理,在社区主任和社区民警的领导、组织下开展日常工作。有条件的区县应考虑将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直接纳入流管办管理使用。要按照“精干、高效、一职多能”的原则,加强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应按照每500名实有暂住人口或50户房屋出租户配1名的要求配备。对于地区流动人口聚集密集程度一般、服务管理工作压力不大的,可在充分掌握地区实际状况、组建专业化工作队伍的基础上,经报请市流管办许可备案,适当放宽配备比例。 二、确实提高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的待遇标准 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作为基层社区工作的主要参与者,在工作内容增多、工作要求不断提高的同时,工资待遇也应得到相应保障,实现与社区其他工作人员的同工同酬。结合我市的情况,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平均每月净收入标准为:全市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应超过全市最低工资标准25%以上。目前,原则上暂定为南京市区(含江宁区、浦口区)不低于1200元/月;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不低于1000元/月。经济条件成熟的区县还应考虑通过增设工龄(从事流管工作时间)工资、星级达标等方式,不断提高其工资待遇水平。对于从事信息数据采集录入工作的,工资标准还应有所提高,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根据地区经济状况自行确定。聘用单位要为所有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全额缴纳医疗、失业、养老、工伤、生育五项保险,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对协助社区民警开展流动人口积分(或分层次)管理的,应增加意外保险。对在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致残、牺牲的,按照见义勇为人员办理。对各中心站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各区县应在普通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超出目前全市最低工资标准部分,各区县可通过绩效考核等方式,予以调整兑现。各区县聘用(含增减)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应随时报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其收入情况纳入日常暗查和年终考核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