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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bt投资人基本资格条件; (六)bt招标主要边界条件(包括回购基数、投资回报率和利息等回购总价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与方式,回购担保方式、项目移交方式等); (七)bt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拟给予的政策和条件); (八)项目资金、进度、质量、安全的监管措施; (九)回购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对价计划; (十)招标投标及进度计划。 第十条 bt融资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项目业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bt投资人。特殊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后协议方式选择bt投资人。 第十一条 bt投资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有效存续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法人或联合体(优先鼓励央企、大型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独立承担项目融资建设。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亦可接受具有投融资优势和相应资质、工程建设管理优势的不同独立法人组成联合体承担项目融资建设)。联合体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 (二)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和相应的融资能力。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该项目行业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 (三)项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bt投资人确定后,应在我市注册成立项目公司,负责bt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验收及项目移交等事项。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bt投资人要负责筹集项目资本金并足额到位,保证项目公司取得银行贷款或其他来源的融资资金,划入专用资金账户。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与bt投资人(项目公司)签订项目bt合同。项目bt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相关名词定义与解释; (二)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方式、工期、质量标准;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等; (四)项目前期工作及费用的约定; (五)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项目投资额预(决)算的构成与评审办法; (七)建设期和回购期利息计算办法; (八)回购期限与方式; (九)回购担保方式; (十)项目移交方式与程序; (十一)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监管; (十二)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十三)项目合同的终止; (十四)违约责任; (十五)争议解决方式; (十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bt投资人应按照现行的相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项目建设,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等要求。涉及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的变更,bt投资人必须经项目业主同意,重大设计变更应履行审批程序。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由bt投资人组织,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bt投资人不得将bt项目进行转包。因项目建设需要,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后,可对非主体专项工程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达到项目合同的原则要求。bt投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带资施工。 第十六条 bt投资人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不得变更项目公司股东或股权结构。政府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不得为bt投资人对本bt项目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当事各方均不得利用bt项目作为担保物为bt投资人的其他项目投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工程竣(交)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并报市财政局批准后,作为确定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实际总投资的依据。 第十八条 bt项目自项目竣(交)工验收并具备正式交付使用条件后,项目业主会同相关单位,与bt投资人(项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需中介机构作出结论的,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作出结论)。 (一)符合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应及时完整的予以接收,给予书面确认,并报市重点办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不符合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回购,由bt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处置办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