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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书面确认接收bt项目后,即进入项目的回购期,bt投资人进入保修期。项目业主按合同有关约定向bt投资方支付回购款。回购期内,bt投资人(项目公司)不得影响项目业主对该项目的正常使用。 四、bt项目的监管 第二十条 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市重点办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bt融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审计,对bt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应按照项目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以及监理活动进行监管,对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和监理机构违反合同的行为,项目业主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并依据合同的约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有权终止项目合同: (一)不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开展项目投融资建设的; (二)擅自转让项目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 (三)擅自停止、中断项目工程建设影响公共利益的; (四)因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等原因导致项目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在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项目合同双方不得终止合同;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终止项目合同,但应给予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相应补偿。 第二十四条 项目合同被终止的,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或者市政府的决定移交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需要向bt投资人作出补偿的,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在bt融资项目的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项目勘查设计单位、咨询中介单位、监理单位、原材料供应商等,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专业活动。 (二)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该bt投资人今后不得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 (三)项目业主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五、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市各县(市)区的bt融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特殊的在建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亦可实行bt融资建设,相关运作流程和要求原则应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施工单位选择、结算等具体事项可在bt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