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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0]71号
【颁布时间】 2010-11-25
【实施时间】 2010-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9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0〕7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知情权,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重点是明确领导责任,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完善工作制度,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组织和人员保障。

  

  (一)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起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扎实抓好《条例》和《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明确具体工作机构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按照“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把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职能部门,建立起由办公厅(室)统一管理,监察、保密部门监督检查,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重点是,进一步扩大主动公开信息量,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时效性。

  

  (一)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把主动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拓展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全面、及时、准确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新生成的政府信息,要随生成随公开;对《条例》颁布前的存量政府信息,要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逐步清理并公开。

  

  (二)进一步细化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范围,制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对本系统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做出明确界定、提出具体意见,供本系统各单位依循。

  

  (三)突出做好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突出做好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事项的公开工作,完善公开服务平台,畅通双向沟通渠道,建立和完善群众评价体系,提高信息公开服务水平。

  

  (四)做好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行业的特点,参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相关规定,制定行业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或细则,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

  

  (五)增加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渠道。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言人制度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做好主动公开工作。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大厅等公共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并不断完善设施,方便查询。

  

  (六)因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

  

  三、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重点是严格依法行政,公正、高效、便民。

  

  (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单位)要认真做好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加强对下级政府和部门(单位)的指导。

  

  (二)进一步完善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或无法按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尽量取得申请人的理解。在答复申请时,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

  

  (三)进一步拓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依申请公开服务。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条件具备的也可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受理公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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