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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办[2010]87号
【颁布时间】 2010-11-23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0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穗府办〔2010〕8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是我国首批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有着两千多年的建城历史,在城市发展中逐步形成了岭南文化中心地、海上丝绸之路发祥地、近现代革命策源地和改革开放前沿地的鲜明城市特色,拥有丰厚的历史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当前我市文物保护工作也产生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文物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切实保护好我市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关系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对国家、历史、人民负责的高度,深刻认识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承担起法律法规赋予的文物保护责任;要把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事业发展中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坚决禁止对文物资源的无序、过度、破坏性开发和利用。凡涉及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项目,须经同级文物行政部门论证、审核。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文物保护单位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必须符合文物行政部门规定的开放标准,并由文物行政部门对其文物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或隶属关系和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依法获得批准。

  

  二、建立与我市文物保护新形势相适应的监管制度

  

  建立健全层级文物保护安全监管网络。区、县级市政府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本级文物保护行政管理机构,落实行政管理人员。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明确文物保护工作的机构,确定负责文物保护的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街镇文化站、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在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的文物保护工作。加强宣传,提升社会公众的文物保护和参与意识,营造良好的文物保护环境。

  

  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巡查制度。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要对全市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区、县级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要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巡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文物安全巡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相应的文物保护工作机构可通过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巡查等方式实行日常巡查。通过建立完善层级文物巡查机制,有效防止并及时制止破坏文物的事件发生。

  

  继续推进落实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制度。区、县级市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层级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把文物点的监管和保护工作纳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工作计划,确保不可移动文物得到有效保护。区、县级市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与本级文物行政部门或文物保护工作机构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明确文物行政部门或文物保护工作机构的职权和监管责任。区、县级市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要与本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所有人、使用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

  

  三、强化部门联动形成文物保护工作的合力

  

  文物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并依法报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要对文物保护单位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加强监督管理。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历史沿革及地下文物分布状况,经组织勘查核实后,将地下文物埋藏比较丰富的地区划定为地下文物埋藏区,报省、市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市文物行政部门要牵头与其他各有关部门建立文物信息数据共享系统,实现信息互通。文物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

  

  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在进行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审批时,项目涉及到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地下文物埋藏区及其他可能埋藏文物的地带,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报请文物行政部门完成文物调查和勘探评估工作,并征求文物行政部门对该地块的文物保护意见,以此作为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审批的依据之一。发现有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埋藏的,须在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完善保护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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