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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0]282号
【颁布时间】 2010-11-14
【实施时间】 2010-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1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扶持城乡便民商业网点和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扶持城乡便民商业网点和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0〕28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经贸委制定的《关于扶持城乡便民商业网点和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扶持城乡便民商业网点和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

  


  城乡便民服务网点和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建设,是保障副食品市场供给,满足居民生活需求,提高商品质量安全,改善城乡居民消费环境的重要措施,也是提振消费信心,提升消费水平,促进国内需求持续增长的战略举措。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抓紧落实事关群众利益十项实事的工作方案》(闽委〔2010〕35号),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一)2011年前,全省完成4500个“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建设,其中2010年完成3000个,2011年完成1500个;建设50个配送中心,其中2010年完成35个,2011年完成15个。

  

  (二)2011年前,以新建、改建、搬迁、“农改超”等方式进行标准化提升改造150个集贸市场(生鲜超市),其中2010年完成50个,2011年完成100个。

  

  (三)2011年推动零售企业以连锁经营等方式发展社区便利店、食杂店500个。

  

  (四)2011年改造和新建一批省市县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增加政府可调控的生猪、蔬菜、蛋品产品产量,提高城市副食品供应调控能力和食品安全水平。

  

  二、工作原则

  

  按照“便民利民导向、企业自主运作,社会广泛参与,各级政府扶持”以及“省级统一部署督促,市县政府具体落实,相关部门齐抓共促”的工作原则,加快推进城乡便民商业网点和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建设。

  

  三、合理布局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督促本地区责任单位牵头制订本级便民商业网点和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建设的工作方案,明确总体目标,细化任务和分步推进计划,落实具体项目涉及的土地、资金、物资等要素保障。

  

  按照“农村每个较大的行政村至少有1个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的要求,合理筹划新增农家店数量与布局;

  

  按照“每个配送中心至少配送100个农家店,配送中心辐射范围不大于2小时车程”的要求,规划配送中心数量与布局;

  

  按照“所有社区居民都能就近购买到日用消费品”的要求,筹划城市社区便利店数量与布局;

  

  按照“每个县城以上城区居民步行15分钟就能到达1个标准化集贸市场或生鲜超市”的要求,筹划集贸市场的标准化提升改造数量与布局;

  

  按照“调节区域供应,保证城市副食品供应量足、价稳、质优”的要求,筹划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的数量与布局。

  

  对21个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参照城市标准,筹划社区便民商业网点的数量与布局。

  

  四、规范建设

  

  (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和配送中心建设项目执行商务部颁布的统一建设规范。日用消费品店铺营业面积40㎡以上,经营商品单品600种以上;原中央苏区县和少数民族地区日用消费品店铺营业面积20㎡以上,经营商品单品400种以上。统一采购或配送率在50%以上。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配送品种3000个以上,主体建筑面积在2000㎡以上;原中央苏区县和少数民族地区配送品种1500个以上,主体建筑面积在1000㎡以上。

  

  (二)所有通过标准化改造后的城区集贸市场(生鲜超市)营业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乡镇所在地不小于600平方米,生鲜超市经营生鲜食品的销售额不低于40%,配有食品快速检测、垃圾污水处理和安全监控等设施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范化经营管理制度。

  

  (三)所有城市社区便民店、杂货店经营面积不小于50㎡,经营商品单品在1800种以上,统一采购或配送率不低于80%,有规范的保证食品安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所有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都必须通过无公害基地认定,达到产品质量要求。生猪养殖基地年存栏能繁母猪500头以上,出栏商品猪1万头以上;蛋禽基地年产蛋10万公斤以上;蔬菜种植基地连片200亩以上。

  

  五、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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