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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办发[2010]94号
【颁布时间】 2010-11-30
【实施时间】 2010-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1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济南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启动实施以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积极行动,密切配合,精心实施,5项重点改革有序推进,取得明显进展。为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扎实推进改革,现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3号)和《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6号),按照省政府与我市签订的《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任务责任书》的具体要求,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突出惠民措施,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改革实效,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5项重点改革,为全面完成3年既定目标任务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主要工作目标:

  (1)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参保人数达到268万人,其中城镇职工163万人、城镇居民105万人。进一步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大学生、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参保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基本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市卫生局负责)2.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主要工作目标:

  (1)提高筹资标准。2010年上半年,各级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从7月1日起各级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2)加快推进门诊统筹。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扩大到60%的统筹地区,全面实现新农合门诊统筹,探索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医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3)提高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有所提高。确保所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左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4)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对低保对象、五保户经医保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逐步开展门诊救助,取消住院救助病种限制。(市民政局负责)

  (5)开展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市卫生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提高基本医保基金管理水平。主要工作目标:

  (1)大力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在全部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80%的新农合统筹地区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2)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选择部分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物价局负责)

  (3)积极推进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开展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结算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4)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科学论证、有序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整合。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进一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主要工作目标:

  (1)继续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巩固章丘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实施成果的基础上,增加平阴县、历城区、长清区和济南高新区为实施地区,在辖区内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市卫生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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