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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字[2010]200号
【颁布时间】 2010-12-01
【实施时间】 2010-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5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鲁政发[2010]77号文件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严格执行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制度。

  

  1.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积极提出政策性建议,争取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煤炭局、山东煤监局配合)

  

  2.各级政府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三)严格执行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下达整改指令和逐级挂牌督办制度,省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事故查处实行层层挂牌督办,较大事故查处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并实行严格的备案制度。(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省监察厅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严格执行安全目标考核和通报制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承诺责任书,把全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和企业单位。各级政府每季度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严格控制事故指标。每季度通报一次事故控制指标情况,年终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处)级“一岗双责”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严重的,要按规定追究市(厅)级“一岗双责”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检察院、山东煤监局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增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

  

  (一)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

  

  1.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安监站(办、所)和执法中队的监管执法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省安监局、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大型企业集团积极推行安全总监制度,强化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体系建设。

  

  1.建立完善具有独立性的安全生产评价、宣传教育、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服务性机构。(省安监局、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分工负责)

  

  2.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在抓好13个省级区域性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的基础上,各市、县(市、区)要针对本地区的产业结构和重大危险源,建立专业性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要建立省、市、县(市、区)和重点企业互联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网络。(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煤炭局、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海事局、山东煤监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四)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做到技术装备达标、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凡是没有达到基本安全要求的,要暂扣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企业限期改进,使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和条件。(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加强安全文化建设。

  

  1.积极创建“安全社区”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进一步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环境。(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总工会、省教育厅等部门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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