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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字[2010]200号
【颁布时间】 2010-12-01
【实施时间】 2010-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5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鲁政发[2010]77号文件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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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制作发放安全生产宣传光盘、教育读本等,普及安全生产常识,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安全意识。(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示范单位建设。坚持评选表彰“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先进县”、“安全示范社区”、“安全标准化示范园区”和“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先进企业”,通过创建先进单位,示范带动,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同时,认真总结基层企业实现本质安全生产的做法,推广典型经验,把好的做法形成制度,建立起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省财政厅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更加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定期分析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抓好各自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并严格落实下矿井、进车间、登渔船检查制度,市级领导干部每两个月一次,县级领导干部每月一次。(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

  

  (二)加强综合监管工作。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发挥安委会办公室平台推动作用,全面落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分工负责)

  

  (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网格化监管要求,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驻鲁企业、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省安监局、省国资委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监察厅、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煤监局及各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五)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1.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财政厅、省安监局分工负责)

  

  2.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省委宣传部、省监察厅、省广电局、省安监局分工负责,各新闻单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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