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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承检机构对临界值和超标样品,要认真进行复查,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第二十五条 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汇总质量检查检验数据,编写质量检查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第二十六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可向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查询、复制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的详细资料。对检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接到通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 第二十七条 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认为需要复检的,检验机构应当复检;必要时,可另行安排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样品原则上调用原承检机构留存的备份样品,不重新扦样。 如有充分证据证明承检机构扦样和检验不规范或存在失误的,应撤销该样品的检验报告。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 扦样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扦样和检验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廉洁自律,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如实记录和反映中央储备粮质量状况,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要立即向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承检机构应如实上报检查检验结果,不得弄虚作假;禁止以任何方式将委托任务对外分包。 承检机构应对委托检验数据承担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向外提供。 第三十条 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发现承检机构承担委托任务时出现重大失误或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应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要求限期纠正和整改,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临时储存粮、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储存进口粮和地方储备粮(油)等政策性购销粮食质量检查的扦样和检验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标准和有关文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粮发〔2003〕1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散装粮仓扦样布点示意图 一、房式仓 按区、按层、按点,先下后上逐层扦样,除有特殊要求外,各点扦样数量应保持一致。 (一)分区设点。对于粮面面积较小的仓房,分区设点按照gb5491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粮面面积较大的仓房,按200㎡~350㎡面积分区,各区设中心、四角5个点,中心点与四角点的扦样质量比为1:1。在一个检验单位内,区数在两个和两个以上的,两区界线上的两个点为共有点。分区数量较多时,可按仓房走向由南至北、由东至西的顺序分布。粮堆边缘的点设在距边缘约0.5m处(如受仓房条件限制,按此距离布点扦样难于实施时,粮堆边缘扦样点的布置距离可适当调整)。参见下图例: 房式仓分区示意图(略) (二)分层取样。对堆高在5m(含)以下的平房仓,扦样层数按gb5491有关规定执行。对堆高在5m以上的平房仓,扦样层数设5层,第1层距粮面0.2m左右,第2层为堆高的3/4处左右,第3层为堆高的1/2处左右,第4层为堆高的1/3处左右,第5层距底部0.2m左右。以堆高6m为图例: 房式仓分层取样示意图(分5层)(略) 二、圆仓(浅圆仓、砖圆仓、立筒仓) 对圆仓粮食的质量检查以扦样器能够达到深度的粮食数量计,不超过2000吨的为一个检验单位,每增加2000吨应增加一个检验单位,一般不超过四个检验单位。 (一)分区设点。圆仓分区布点可按截面分为8个外圆点、8个内圆点和1个中心点,其中外圆点、内圆点均设在圆仓截面径向的4条等分线上,外圆点距圆仓的内壁1米处,内圆点在半径中心处,中心点为圆仓的中心点。内圆点、外圆点扦样质量比为2:1。具体布点参见下图例: 图3:圆仓分区布点图(略) 对不超过2000吨的圆仓,按1个区进行布点取样,取样点为外圆点a2、a4、a6、a8,内圆点b1、b5和中心点共7个点。 对超过2000吨的圆仓,可按2区或4区进行布点。其中,2区布点方法为:以南北轴线划分为两个半圆,1个半圆为1个检验单位,分别设外圆点a1、a2、a3、a4、a5,内圆点b1、b3、b5,中心点共9个点;4区布点办法为:以南北、东西轴线划分为四个四分之一圆形,1个四分之一圆为1个检验单位,分别设外圆点a1、a2、a3,内圆点b1、b2、b3,中心点共7个点。采用2区或4区布点的,边界上的点和中心点为共用点,共用点取样量应相应加倍,均分给各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