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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台商投资与台资企业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扩大济台经贸交流与合作,支持台资企业在我市更好更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宽经贸合作领域 (一)引导扩展投资领域和产业。鼓励和支持台资以独资、合资、合作等适宜方式进入城镇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环境保护、污水及垃圾处理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投资领域。鼓励台资投资我市重点培育发展的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节能环保产业、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等重点领域,引导投资产业配套项目,延伸产业链条,并重点向开发区、台湾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集聚。 (二)促进经贸双向交流。鼓励在济投资创业的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参与在大陆举办的海峡两岸合作经贸洽谈会以及我市举办的各种展会活动,并为其相关人员来济考察交流提供便利。鼓励和支持我市科技人员、企业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赴台交流、培训。鼓励我市有条件的企业赴台投资发展。 (三)拓展对台合作渠道。积极开展与台湾跨国公司的战略合作,开展与台湾私募股权基金的合作,积极推动台胞台企参股并购本市企业,探索碳排放权转让、股权投资基金等利用外资方式。推进本市大企业与台湾企业在产业龙头项目、产业链延伸、研发中心、营销网络等方面开展务实合作。 (四)积极引进台湾人才。鼓励台湾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来济南发展,符合条件的,享受本市吸引境外人才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在济从事律师、医师、会计师和建筑师等职业。支持台资企业吸收海外留学人员、海外专业人才来我市工作。 二、支持台资企业做大做强 (一)鼓励台资企业拓展内销市场。支持台商在济举办商品展、推介会等市场开拓活动。加强双方在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品牌代理等商贸领域的合作。鼓励台资流通企业通过并购、联合和发展连锁经营等形式扩大规模。 (二)鼓励台资企业科技创新。鼓励台资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升级改造,实现节能减排。支持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台资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与保护。鼓励台资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台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我市设立的扶持企业科技创新政策。 (三)支持台资企业做大做强。对台资企业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的,或属鼓励类重大投资项目的,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支持政策,促其尽快做大做强。 (四)支持台资企业在济设立总部。对台资企业在济设立总部的,或进行全局运营布局达到一定规模且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可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济政发〔2008〕35号)精神,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大扶持力度。 (五)培育台资农业龙头企业。鼓励台湾同胞在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市场营销、科技与信息、人力资源交流、农业生物技术、休闲观光农业、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等领域从事农业经营活动。鼓励符合条件的台资农业企业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重点企业,相关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制定扶持政策。 三、保障台资项目用地 (一)保障重大产业项目用地。积极承接台湾产业转移,鼓励台商投资高端化、高质化和高新化产业项目,属重大项目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落实项目用地,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对台湾工业园、台商投资科技产业园区项目用地,可提前预报,优先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利用闲置厂房投资建设的台资企业,闲置厂房可抵作投资,但项目投资强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项目涉及报批手续从简办理。台资工业企业可采取租用方式解决临时性建筑物用地。台商投资农业开发项目,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开发生产确需占用耕地的,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对台商投资建设非营利性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设施所需用地,可采用划拨方式提供。 (二)提高土地审批效率。对台资企业用地需求,国土资源部门应提前介入,在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方面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四、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