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办发[2010]95号
【颁布时间】 2010-12-06
【实施时间】 2010-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7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台商投资与台资企业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一)扩大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台资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相关部门要做好台资企业上市融资的组织、指导、协调、服务以及政策落实等工作。积极引导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或机构对我市台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支持台资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寻找战略投资者和引入创业投资企业或机构,筹措发展资金。

  (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供符合台资企业特点的多种信贷支持,提高贷款比重,保持台资企业贷款增幅逐年增长。凡银行总行对台资企业设有专项融资额度的金融机构,要积极向总行争取信贷额度,支持我市台资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我市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较好、信用记录良好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台资中小企业予以贷款延期支持。完善银企会商机制,及时有效对接台资企业合理资金需求。加强银行与信用评级中介机构的合作,积极引导台资企业参与外部信用评级,促进银行与台资企业信息对接,提高台资企业贷款获取能力。支持台资企业协会及其会员单位与金融机构在项目融资、支付结算等方面建立长期业务合作关系。

  (三)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推出面向台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应收款质押、动产质押等多种新的金融抵押担保产品。支持台资企业共同组织设立担保公司,为中小台资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四)减轻台资企业税费负担。保证台资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台资企业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但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台资企业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对进入台湾产业园的台资企业,除国家规定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不再征收任何地方性收费。经营性服务项目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五、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一)鼓励设立台湾产业园区。支持各县(市)、区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兴建台湾产业园区,经批准的台湾产业园区,享受我市支持园区发展的相关政策。各县(市)、区可按照“一园一策”的原则,制定配套政策和相关实施办法,提升园区配套服务功能,创新园区管理工作机制。鼓励台湾的行业组织和企业参与台湾产业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

  (二)优化企业经营发展环境。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干扰台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额外增加台资企业负担。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贯彻落实“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努力打造宜居宜业城市,为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兴业、置产、就学、生活和往来等创造良好环境。

  (三)切实维护台商合法权益。加大《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落实力度,切实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完善台商权益保障联席会议机制,有效解决重大、复杂的台商权益纠纷,切实维护台商合法权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听取台商意见和建议,建立重点台资企业联系责任制度,完善服务措施,强化服务责任,定期走访台资企业,及时解决台资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扶持台商协会发展壮大。积极发挥市台商协会“沟通政府,建言献策;服务会员,排忧解难;传递信息,以台引台”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将其逐步发展成为我市两岸经贸、科技、文化等多领域交流、联谊的新平台。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十二月六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