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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0]72号
【颁布时间】 2010-11-26
【实施时间】 2010-1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8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全省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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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森林公园和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加快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小区、湿地公园等森林旅游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全省森林公园数量达到215处,经营面积600万亩;湿地公园达到49处,面积126万亩。大力发展“森林人家”、观光采摘、休闲疗养等森林旅游业。

  

  (二)积极发展林业产业集群。

  

  1.木材加工产业集群。重点发展以人造板、木浆生产为主的产业集群和桐杨木系列制品加工产业集群。临沂、菏泽重点发展木材加工和条柳编系列产品加工集群;聊城、滨州、淄博、德州重点发展复合地板、特色家具系列产品加工;胶东及鲁中南部分地区重点发展木质和藤制卧室家具及特色木制工艺品出口加工;加快日照市岚山区国家级木材加工贸易示范区建设步伐。

  

  2.果品储藏加工产业集群。重点发展胶东的鲜果储藏和果汁加工,鲁西北的冬枣、鸭梨、高酸苹果、金丝枣加工,鲁中南的优质干鲜杂果储藏和茶叶加工。

  

  3.种苗和花卉产业集群。重点发展济宁、潍坊、济南、青岛、东营等优质苗木和花卉生产集群,菏泽牡丹、平阴玫瑰等乡土花卉生产集群,烟台、潍坊、临沂、泰安等园林花卉灌木生产集群,聊城、菏泽等市的优质速生杨树苗木集群,潍坊、泰安、临沂、烟台、淄博等经济树种苗木生产集群。积极开展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林木良种选育推广,优化品种结构。

  

  4.森林生态旅游产业集群。重点扶持100处森林旅游景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以森林公园为主的森林生态文化示范基地建设,鼓励发展相关的服务业、商业、交通等社会事业,增强森林旅游服务接待能力。加大特色生态旅游产品的策划和推广力度,打造优秀森林生态旅游品牌。

  

  (三)大力培育林产品专业市场。

  

  继续举办好中国(菏泽)林产品交易会、青州花博会、泰安苗木交易会、济宁苗木交易会、中国(昌邑)北方苗木交易会。培育和发展菏泽中国林产品交易市场、曹县庄寨木材交易市场、青州北方花卉交易市场、昌邑国家级苗木市场、临沂鲁南花卉市场、泰安花卉苗木市场、临沂华东胶合板专业批发市场、临沂果品专业批发市场和德州、聊城、济南、滨州、淄博等市的大型家具、木材交易市场,基本建立起覆盖全省、面向国内外市场的林产品物流营销服务体系。

  

  (四)积极探索建设国外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示范园区。

  

  积极推动境外林业合作开发。鼓励省内企业通过购买林权、租赁林权、参股并购、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到森林资源丰富、市场潜力大的国家和地区开展林木种植、采伐、加工等方面的林业合作。

  

  (五)加快名牌林产品和林业龙头企业建设。

  

  培育山东省林业名牌产品100个,山东省林业龙头企业100家,重点扶持10家省级林业龙头企业争创“国家级林业百强龙头企业”,培育10个林产品品牌争创国家著名商标。

  

  (六)大力发展林下经济产业。

  

  充分利用林业资源空间优势,扶持林禽、林菌、林草、林药等林间种养业的发展,积极引导和扶持林间生态观光旅游业的发展,建设节约型立体林业,促进农民增收、林业增效。

  

  四、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资金扶持。

  

  1.加大财政投入。认真执行中央财政贴息政策,对林业龙头企业、各类经济实体、国有和集体林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业建设贷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贴息。制定促进林业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综合运用补助、担保、以奖代补等措施,重点支持良种繁育、技术推广、基地开发、示范项目、特色产品和品牌培育等。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设立扶持林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林业产业发展。

  

  2.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建立森林抚育间伐补贴制度,鼓励森林经营者对中幼林进行抚育间伐,对低产低效林进行改造,努力提高林地生产力。

  

  3.严格执行国家已出台的各类林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林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要求,对进口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进口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对境外林业合作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财政支持。

  

  (二)加强金融信贷支持。

  

  1.认真执行《山东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济银发〔2010〕95号),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和林农及中小企业小额信用贷款等业务,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推广金融“一站式”服务,解决林农和林业企业的资金瓶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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