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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或通过债券市场发行各类债券,募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鼓励林业种植、林产品加工且经营业绩好、资信优良、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市场原则,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3.鼓励各类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提供林业生产发展的融资担保服务。 (三)探索建立森林保险体系 1.积极研究探索建立政府扶持的林业保险机制。适时把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通过保费补贴等必要的政策手段引导保险公司、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积极参与森林保险,扩大森林投保面积。 2.保险公司要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森林保险业务。要充分考虑到林业灾害发生的机率和强度的差异性,设置不同的险种和保险费率;在承保中要坚持“保障适度、保费合理、风险可控、广覆盖”的原则;在保险理赔服务中,要按照“公开、及时、透明、到户”的原则规范理赔服务,提升森林保险的服务质量。 3.创新投保方式,支持林业专业合作组织集体投保,支持以一定行政单位组织形式进行统一投保,提高林农参保率和森林保险覆盖率。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科技支撑。 充分发挥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人才设备优势,建立林业生态工程、林木遗传改良、园林花卉、经济林与林产品贮藏加工等重点实验室,建立科技创新基础平台。建立健全林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加大对果品、人造板、种苗花卉和森林食品等林产品的监督力度,确保林产品质量安全。鼓励生产单位和科研机构开展合作,着力提高原始创新能力,重点解决全省林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加大科技推广应用力度,办好专家热线,推广科技特派员、科技示范园等服务模式,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下乡活动和科技培训,每年培训林农100万人次以上,把新技术、新成果及时送到群众手中。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在产品生产、市场营销、咨询评估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二)完善服务体系。 1.建立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合作林场、股份制林场等组织。充分发挥林业合作组织在林业产业发展、技术进步、标准制订、贸易促进、行业准入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企业落实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林业产业调整与振兴。 2.建立健全林权流转和林木采伐管理机制。探索建立森林资源评估机构和评估机制,建立林地、林木流转制度,确保农民的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集体所有性质和用途、不损害农民林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林农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积极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简化程序,便捷服务,保障农民的收益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