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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杭卫委[2010]36号
【颁布时间】 2010-11-24
【实施时间】 2010-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8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杭州市卫生局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的若干意见


  

中共杭州市卫生局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卫委〔2010〕36号)


  

  局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机关各处室:

  为了切实加强对局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深入了解干部,科学评价干部,关心爱护干部,准确使用干部,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局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选拔使用与教育管理结合、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结合,及时发现与严肃纠正结合,切实加强对领导班子和各级各类干部的日常管理,优化干部队伍,促进干部健康成长,为我市医疗卫生事业新跨越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

  二、管理对象

  市卫生局党委负责对局机关干部职工和局属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局属各单位党组织负责单位中层干部的管理,并协助局党委做好局管干部的教育培养工作。

  三、管理内容

  了解掌握各单位领导班子和各级各类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领导能力和自身建设情况,加强民主决策,规范干部选拔使用,加强干部学习培训、日常监督和考核,关心关爱干部。

  四、制度措施

  (一)规范干部选拔使用

  1、采用竞争上岗提拔任用中层干部。局机关凡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含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和各类非领导职务、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凡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含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和各类非领导职务,均应实行竞争上岗;其它医疗卫生单位凡提拔担任职能科室科级领导职务应竞争上岗,凡提拔担任其他业务科室正、副主任,原则上应实行竞争上岗。局直属单位中层干部竞争上岗的具体实施参照局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办法进行,具体实施方案需报送局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2、局属单位凡提拔担任院级领导干部原则上应实行竞争上岗,积极推行“考试选拔、党委推荐、职工票决”直选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积极探索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差额票决选拔领导干部制度。

  3、实行干部选拔任用报告制度。局属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局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1)调整单位中层干部数量较大的;(2)单位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单位内提拔任用;(3)单位中层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4)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5)直属单位院办、党办、人事和财务科负责人的相关任免应征求主管处室的意见。

  4、规范干部交流和轮岗制度。

  机关处级领导干部和局属单位职能科室正副科长(主任),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其中在组织人事、财务管理、监督执法和项目审批以及医疗卫生单位后勤基建、药剂和设备管理等重要岗位担任处、科级领导同一职位满5年的,应轮岗。局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一般不超过8年,到期应进行交流。

  机关处级领导和局属单位党政领导男性年满58岁,女性年满53周岁,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保留原职级),特殊情况须继续担任领导职务应经局党委同意。各单位应规定单位中层干部退出领导岗位的年龄,并严格执行。

  (二)加强干部学习培训

  1、加强教育培训。鼓励各级干部参加与业务和管理工作相关的学历教育。局管领导干部通过局管干部读书会、卫生管理高级研修班、党风廉政建设培训班等形式进行领导科学、政策理论、民主集中制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知识培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管理能力。各单位党组织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加强单位中层干部和党员的教育培养。

  2、建立学习情况通报制。每年对领导干部接受教育培训、参与学习讲座、遵守规章制度、参加考试考核等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3、规范学习档案登记制。建立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档案,记载领导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局直属单位应每年将各单位干部和党员学习培训总结、局管领导干部培训的有关材料报送局人事组织部门。

  (三)完善班子议事规则

  在实行院(所、主任)长负责制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的领导。建立完善并切实落实党委和行政议事规则,凡属单位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人员需求计划和招聘、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和单笔支出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不含水电、通讯和物业管理费)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必须由党政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各单位行政正职原则上不直接分管财务、药品、器械和基本建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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