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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二)加大秸秆禁烧宣传执法监管力度。 1.划定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区域。各地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秸秆综合利用情况,抓紧划定秸秆禁烧区域,并向社会公布。逐步扩大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范围,确保到2012年底前实行全行政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 2.加大秸秆禁烧执法检查力度。完善省、市、县、乡、村五级管理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监控,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加强对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秸秆发电厂等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秸秆利用未达到相关规定要求的,采取取消相关优惠政策等措施,确保扶持政策的效果。(责任单位:省环保厅、能源局、公安厅) 3.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等媒体,多形式、全方位宣传秸秆露天焚烧和弃置的危害,增强农民履行法定义务、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安全的意识。(责任单位:省农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