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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12-06
【实施时间】 2010-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9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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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加强中标药品购销管理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合同法》等规定,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购销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医疗机构按合同规定采购药品以及支付货款。生产企业要保证基本药物质量并遵照合同按时、足量供应。配送企业要认真履行相关服务,及时配送,保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需要。

  

  (四)确保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的《关于做好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工作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09]472号),市经济信息化委督促本市基本药物中标企业及时生产保证供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地方基本药物储备,确保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的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及时商卫生和财政部门提出储备的品种数量和落实所需资金,组织承储单位尽快收储,做到不缺货,不断档。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本市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五)加强基本药物生产经营质量监管

  

  根据国家食药监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国食药监法[2009]632号),市食药监局进一步加强对基本药物生产、流通、使用等各环节质量监管工作。开展对本市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批发企业、医疗机构采购基本药物供应渠道开展检查,使基本药物进、销、存源头可追溯,质量有保证。落实基本药物生产、经营质量规范,对基本药物进行全覆盖质量抽检,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建立本市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监督检查档案。

  

  (六)基本药物价格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开展全市统一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通过采用量价挂钩等方式,在确保本市基本药物质量和供应前提下,形成本市基本药物中标价格,并在此基础上审核公布最高零售价格。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基本药物价格行为,确保本市基本药物制度平稳实施。

  

  (七)完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将会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目前仍存在的药品加成收入全部取消。在实施医保总额预付制的基础上,由各区县财政结合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考虑,综合平衡,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办法予以综合补偿,以保障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八)完善基本药物报销政策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对上海医保药品目录中属基本药物的药品,由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制定报销政策。对上海新农合药品目录中属基本药物的药品,由市卫生局制定报销政策。

  

  (九)促进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

  

  各级医疗机构应根据卫生部下发的《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优先选择使用基本药物。本市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合理设定各级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市医务人员开展基本药物与合理用药的培训和考核,完善医疗机构用药管理、处方审核制度,并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纳入本市医疗机构行业监管体系。加强医院临床药师培养,积极开展临床药师深入临床、治疗药物监测、药学信息服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工作,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各相关部门和各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基本药物相关知识宣传,提高市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普及合理用药常识,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氛围。

  

  (十)建立基本药物使用的考核评价体系

  

  市卫生局对现有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信息管理平台进一步开发完善,设置专门用于统计基本药物的模块,定期统计各级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使用情况并进行分析,分析结果反馈各医疗机构并作为考评医疗机构执行基本药物政策的主要依据。对二、三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纳入行业管理和评估体系;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作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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