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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12-06
【实施时间】 2010-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9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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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组织保障和部门分工

  

  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多部门参与的系统工程,按照国家的政策框架,本市各相关行政部门应各司其职,通力合作,使本市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各个工作环节顺利衔接、稳步实施,让人民群众真正从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中得到实惠。

  

  市政府成立上海市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统筹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兼任,成员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医改办)、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等部门组成。市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医改办)牵头建立本市基本药物制度的工作机制和绩效评估体系。市卫生局牵头并商有关部门遴选上海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完善基本药物网上集中公开采购工作,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委做好基本药物统一配送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促进医疗机构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基本药物生产经营质量监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实施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总额预付,完善基本药物报销政策。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医保办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市物价局负责制定基本药物价格,会同市卫生局调研制定药事服务费政策。市监察局(市纠风办)负责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沪产基本药物中标后的生产供应。市商务委负责研究和完善药品流通产业发展政策,指导推进本市医药企业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的发展,促进药品流通企业的整合。

  

  请各区县卫生局接此文后立即传达至本辖区所有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并做好相应的督促落实工作,确保其尽快完成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

  

  附件: 上海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2010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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