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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盐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盐政发[2010]230号
【颁布时间】 2010-11-29
【实施时间】 2010-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9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二)积极推进专业特色市场建设。把专业特色市场作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重点,围绕优势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主导产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突出建设与完善盐城名特优农产品市场,着力提升东台禽蛋、乳猪、山羊市场,大丰紫菜市场、裕华大蒜市场,大纵湖水产市场,亭湖南洋白萝卜、盐东羊角椒市场,建湖水生蔬菜市场,射阳港蟹苗市场、黄沙港中心渔港、洋马中药材市场,阜宁古河粮油市场、陈集苗猪市场,滨海杂粮市场,响水浅水藕市场等一批专业特色市场建设水平,积极兴办一批新的专业特色市场,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三)加快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按照“公有公办”、“民有民办”、“合股合办”的原则,依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认真制定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方案,推进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完善场地、道路、水电、垃圾处理等必要设施,逐步取消马路市场,实行退路进场。继续在有条件的地方推行“农改商”、“农改超”,发展社区便利店,建立新型农产品零售网络。继续组织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网工程”,加强日用消费品、农产品、生产资料等经营网点和为农服务社建设,促进农产品销售,实现城乡市场融为一体、协调发展。

  (四)大力推进农产品合作流通组织建设。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事农产品市场流通;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与加工企业和种养大户进入农产品流通领域,领办、创办农产品流通实体;发挥供销、商贸、粮食系统在农产品流通中的积极作用,创新经营机制和经营方式,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大力发展农产品购销经营部(贸易货栈)和田头市场,让农民足不出村就地销售农产品。加强对各类农产品市场主体的引导和服务,促进其发展壮大,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五)进一步壮大农民经纪人队伍。加强对农民经纪人队伍的培训,着力提高其市场业务、法律知识水平和为农服务意识;积极引导农民经纪人牵头成立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和其他新型农产品流通实体,联合起来闯市场,实行抱团经营;鼓励和支持农民经纪人发展加工、分装、储藏、保鲜、运输等业务,不断增强市场调节功能。

  (六)引导发展新型农产品流通业态。顺应现代流通业发展的新形势,加快实现农产品交易方式的多元化和现代化。重点支持农产品物流、连锁经营、直销配送、网上贸易、期货交易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开展农产品现货电子拍卖交易试点,探索农产品价格形成新机制,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信息指引和风险规避渠道,实现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的有机结合。

  四、着力提高农产品营销水平

  (一)积极开拓国内市场。切实加强市场调研,进一步拓展国内农产品销售市场。坚持把长三角地区尤其是上海、浙江、苏南地区作为我市农产品销售的重点区域,同时积极开拓中北部、中西部农产品销售市场,不断扩大我市农产品在全国的销售半径和覆盖面。积极与学校、大企业、部队、机关以及国内大型活动组织机构建立稳定的农产品供应机制,扩大定点供应批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组织和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和农业种养大户按照超市标准组织生产,发展农产品初加工和精深加工,将优质农产品及其加工品打进国内外各类超市。

  (二)大力发展农产品出口。在巩固现有出口农产品的同时,进一步发展新的农产品出口。不断扩大我市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销售范围,巩固欧美、日韩市场,拓展港澳台、东南亚、南非及其他地区和国际市场。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外向型农业龙头企业,加强农产品出口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建设,着力提高农产品出口组织化程度。注重引进国外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和跨国零售企业来我市投资兴业,带动农产品出口。大力开展出口营销服务,组织和引导外向型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经纪人参加各类外向型专项考察、展示展销和促销活动。

  (三)切实加强标准化生产基地和品牌建设。大力推行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质量监管,扎实推进无公害标准化生产基地和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认定,不断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整体水平。加快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两年内实现市县农业部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中型农贸市场必要的检测设备全部配备到位,并全面正常运行,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创造条件。注重拳头产品、优势产品、特色产品、原产地产品的品牌培育和保护,努力把品牌、名牌优势转变为市场优势、经济优势。结合我市农产品的品种、特色,加快标准制修订步伐,尽快形成与国际市场接轨、涵盖主要农产品品种的交易分级分类规格标准体系,推动上市农产品质量等级化、重量标准化、包装规格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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