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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努力提高产销对接水平。加强农产品市场的调查研究和信息的采集发布,建立农产品需求信息库,以科学的市场信息引导农产品生产和经营,减少生产经营的盲目性。鼓励和引导农产品市场流通主体与基地农户签订订单,实行契约收购。鼓励和支持农民经纪人直接建立生产基地,通过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和租赁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鼓励境内外市场与基地挂钩、畜禽屠宰场与养殖场挂钩,推动经营企业与产区建立稳定的、长期合作的供需合作机制;组织和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一村一品专业村对接;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直采方式将产品打入超市。 (五)不断强化市场信息服务。大力提升广播、电话、电视、电脑网络和报纸“四电一报”信息服务工作,解决信息服务“最后一公里”难题。重点完善农产品信息网络建设,努力实现信息共享,更好地发挥市场信息对引导农产品有序流通的重要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面向广大农民的信息服务,大力发展农村信息员队伍,充分发挥他们对农民直接传递信息的功能和对农民生产经营的引导作用。加强网上销售平台建设,鼓励网上销售企业和业务的发展。 五、切实加强对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规划引导。要将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纳入统筹城乡发展与新农村建设、沿海开发的重要内容,进行科学规划。要根据当地资源禀赋、产业特色、发展趋势、人口资源、交通条件、区位特点等状况,科学确定区域性批发市场、专业特色市场及其他农产品流通主体的布局,既要防止同一区域内农产品市场偏多,造成重复建设和“有场无市”,又要防止农产品资源丰富而没有相应的市场支撑,形成“有市无场”,以建立起符合盐城实际的农产品市场体系。 (二)鼓励多元参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立政府投资和引导、农民和企业投资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展农产品批发、零售企业,投资农产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鼓励资产重组,盘活流通业存量资产,发展股份制农产品流通企业。对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从事自产农产品经营的农民,凭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的身份证件即可在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三)强化政策扶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坚持“予得更多、取得更少、放得更活”的政策取向,市、县(市、区)财政对区域性批发市场和专业特色市场建设、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带动力强的农产品营销主体、新型农产品流通业态发展、农业标准化基地建设、农产品创牌、农产品出口、农业信息化和重大农产品促销活动给予专项资金支持。从2010年起,市、县(市、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产品市场流通建设重点项目的奖补;各类农业项目资金向农产品市场流通予以倾斜;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产品流通企业的信贷支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额度,实行优惠利率。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对直接服务于农产品流通的仓储、冷库等用地,应优先保障供应;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对农村宅基地周边的空闲地可办小型贸易货栈、农产品集散场地等项目。实行税收优惠。积极开拓农产品“绿色通道”。对持有通行证且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在国家和省规定范围内实行“不扣车、不罚款、不卸载”,促进跨区域流通;市、县(市、区)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方便农产品车辆通行和优惠的政策措施。认真落实促进农产品市场流通建设的其他政策。对批发市场用水用电价格,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政策;参照粮油等农作物政策性保险做法,加快建立“菜篮子”产品生产保险制度。取消一切不符合规定的涉及农产品市场流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省以上文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低限标准执行。 (四)优化部门服务。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县(市、区)农业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农产品市场流通建设工作的职责,农业产业化、海洋与渔业、商务、粮食、供销、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财政、税务、工商、交通、金融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合力促进农产品市场流通建设。对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出现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专题会办,切实加以解决。 (五)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农产品市场流通在“三农”工作中的考核比重。对农产品市场流通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以促进农产品市场流通健康发展。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