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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水务(海洋)局
【发文字号】 沪水务[海洋][2010]80号
【颁布时间】 2010-12-09
【实施时间】 2010-1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5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水务(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二)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各执法单位新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证件后,才能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证件有效期内,应当定期参加行政执法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到期换领执法证件,继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各执法单位应当以此为契机,认真梳理本单位执法人员情况,坚决禁止无执法证件的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从事行政检查、调查取证等活动。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只能从事行政执法的有关辅助性工作。

  

  (三)梳理和公布行政执法事项、执法依据

  

  各执法单位应当对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执法事项、执法依据进一步予以梳理,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四)明确职权,规范行政执法流程

  

  各执法单位应当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结合本单位执法岗位和人员配置,将行政执法程序中的各个环节、执法岗位的职权责任明细化,编制本单位行政执法流程,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行政执法流程应当在本单位的办公场所公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五)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各执法单位应当健全所属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机制,制定具体的评议考核方案和标准,明确评议考核的原则、形式、内容、程序等。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认真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制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过错追究。各执法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方法、程序。

  

  四、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本市水务(海洋)管理行政处罚事项细分有一百多项,不少行政处罚事项罚款幅度规定的比较原则,因此,各执法单位在做好执法工作的同时,应当认真研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规范和细化。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将制定本市水务(海洋)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并通过适当程序予以公布。各执法单位应当做好宣传和内部培训工作,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汇编成册,每个执法人员人手一册,并组织本单位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确保全面掌握和落实。

  

  (二)健全具体制度,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是要严格遵守行政执法告知制度。各执法单位在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时,应当告知执法内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等;在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时,应当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办事程序以及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

  

  二是要规范调查取证行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指派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等法律文书;

  

  三是建立行政执法听证制度。各执法单位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保障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

  

  四是推进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制度。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复杂案件,同级水务局、建委、海洋局(办)的法制机构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行政裁量等进行法律审查;

  

  五是严格实施查封扣押权。各执法单位依法查封或者扣押当事人财物的,必须出具书面的查封或者扣押凭证和清单,详细载明查封或者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等情况,并依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三)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相结合,实施分类分步执法

  

  各执法单位要做到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相结合,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分类分步的行政执法方式。对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先责令改正,并进行教育、告诫、引导;对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等的违法行为,应当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避免执法缺位、不作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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