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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水务(海洋)局
【发文字号】 沪水务[海洋][2010]80号
【颁布时间】 2010-12-09
【实施时间】 2010-1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5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水务(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各执法单位要积极采取指导、建议、提醒等非强制性方法,加强法制宣传,探索从源头上减少和遏制各类违法情况的发生,努力减少行政相对人对执法工作的抵触情绪,进一步提升水务(海洋)执法效能和执法形象。

  

  (四)规范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

  

  各执法单位应当按照或者参照水务(海洋)执法法律文书样式规范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并及时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证据资料等按规定整理入卷,归档保存。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卷面整洁,装订整齐;填写的表式文书正确;执法文书的内容要素齐全,正、副卷归档正确;作出的行政决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处罚适当。

  

  (五)推进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制度

  

  各执法单位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推进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工作。对与公共安全、公众健康以及生态环境等密切相关的,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予以公开。

  

  (六)坚决执行行政执法“收支两条线”的财经管理制度

  

  各执法单位应当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支配。

  

  五、实现内外并举,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一)加强系统内部层级监督

  

  各级水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法单位的执法监督,通过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等方式指出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即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其中,市水务局对全市水务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实行一年一评,并对评为优秀案卷的行政执法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二)自觉接受外部多方监督

  

  各执法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要向社会公布政府法制监督部门和监察部门的投诉监督电话、地址和网址等,公开接受市民、媒体的监督。对人民群众检举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各区县水务局、建委、海洋局(办),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应当高度重视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单位的贯彻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于2011年2月1日前报送市水务局(市海洋局)。

  

  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将不定期对各执法单位的贯彻情况进行抽查,确保全市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工作沿着规范化、法治化、制度化轨道发展。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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