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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履行法律、法规以及联席会议办公室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应急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 应急志愿服务内容 (一)宣传指导。做好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不断提高公众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隐患排查。协助做好突发事件隐患排查工作,参与制订整改方案; (三)信息报告。收集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协助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四)应急救援。根据需要,按照“统一组织、统一调配”原则,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五)灾后重建。协助做好灾后生产、生活设施的重建,医疗康复、心理咨询等工作; (六)联席会议办公室布置的其他应急志愿服务工作。 第五章 管理与调用 第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学会、志愿者联合会负责应急志愿者的招募、培训演练、考核定级、表彰等日常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对应急志愿者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做好应急志愿者培训、考核、级别评定等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应急志愿者参加按规定的培训和演练考试合格,评定为初级应急志愿者。 初级应急志愿者符合以下条件,可评定为中级应急志愿者:参加按规定的培训和演练考核成绩良好;参与两次以上较大以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表现良好;参与除应急救援外其他应急管理工作时间40小时以上,表现良好。 中级应急志愿者符合以下条件,可评定为高级应急志愿者:参加按规定的培训和演练考核成绩优秀;参与两次以上重大以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表现优秀;参与除应急救援外其他应急管理工作时间40小时以上,表现优秀。 第十四条 应急志愿者参与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省政府应急办商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各级应急志愿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报请应急委或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后,授权各级政府应急办统一调用应急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章 奖惩 第十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学会、志愿者联合会按规定组织对应急志愿者进行表彰。如省委、省政府对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中有关人员进行表彰的,参照进行专项表彰。 第十七条 鼓励各类学校特别是设有应急管理专业的高等院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有应急志愿服务经历且表现突出的学生;鼓励各单位特别是设有应急管理有关岗位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有应急志愿服务经历且表现突出者。 第十八条 应急志愿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请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给予淘汰。 (一)未按规定参加培训和演练; (二)参加培训和演练,考核成绩半年内两次不及格; (三)未按规定参与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 (四)应急管理工作中,不服从统一安排、统一调度; (五)违反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开展应急志愿服务所需适当工作经费通过财政补助、社会捐赠等渠道解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在省内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及外国人申请加入应急志愿者队伍的,由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会同有关单位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