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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令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等18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郭洪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对《洛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等18件规章予以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对《洛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市政府第23号令)作以下修改: 1.将第九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第十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行政复议法》”。 二、对《洛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市政府第32号令)作以下修改: 1.将第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将第十八条中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删除第十九条。 三、对《洛阳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细则》(市政府第63号令)作以下修改: 1.将第十条第(三)项修改为“家庭成员中拥有汽车等非生活必需高档用品的”。 2.删除第十二条第(二)项的内容,并对其他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3.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低保的随机抽查制度。每年的抽查数量应分别不少于新申请低保家庭总数和已有低保家庭总数的20%,并在1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4.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养老、再就业中心及失业保险管理机构应当为其管理的养老、失业人员出具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标准等相关证明”。 四、对《洛阳市外商投诉处理办法》(市政府第64号令)作以下修改: 将第三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五、对《洛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8号令)作以下修改: 将第二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六、对《洛阳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9号令)作以下修改: 将第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七、对《洛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1号令公布、第72号令修改)作以下修改: 1.将第七条中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章租赁”修改为“禁止有下列行为”。 2.删除第九条和第十一条,并对其他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3.将第十条中的“优先取得权”修改为“优先购买权”。 八、对《洛阳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暂行规定》(市政府第34号令公布、第75号令修改)作以下修改: 1.将其中所有的“市建设委员会”统一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将第十二条中的“50元的罚款”修改为“1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九、对《洛阳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市政府第35号令公布、第76号令修改)作以下修改: 将第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十、对《洛阳市城市灯饰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2号令公布、第82号令修改)作以下修改: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城市灯饰在双休日、牡丹花会、河洛文化旅游节期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端午节、中秋节、十一)、节日(元宵节)、重大活动时应当开启,其他时间鼓励开启”。 十一、对《洛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4号令)作以下修改: 删除第九条第三款的内容,并对其他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十二、对《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第85号令)作以下修改: 将其中所有的“市建设委员会”统一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十三、对《洛阳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6号令)作以下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