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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教人[2010]124号
【颁布时间】 2010-12-14
【实施时间】 2010-1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6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公务员局、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公务员局、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闽教人〔2010〕124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人事局(公务员局)、编办、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和《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闽教学〔2007〕26号)精神,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我省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一)深刻认识师范生免费教育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是国家培养优秀中小学教师,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对改革教师培养模式、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提倡教育家办学、鼓励优秀青年终身从教,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具有重要意义。保证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幼儿园)任教是落实师范生免费教育示范性措施的关键环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职责,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建立健全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组成工作小组,统筹协调全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幼儿园)任教。省教育厅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指导、落实岗位、办理派遣和接收工作;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人事接转工作;省委编办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幼儿园)任教的编制;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各市、县(区)教育、人事、编办和财政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通力合作,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的有关具体工作,形成全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落实到位,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有编有岗

  

  省教育厅每年7月将次年免费师范毕业生的人数、专业、生源地等情况通报各设区市教育局。各设区市教育局要根据本辖区教师队伍建设情况,统一掌握本辖区各市、县(区)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岗位需求及中小学空缺编制情况,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提前安排好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的用编计划,于当年10月上报省教育厅,并抄送省委编办。各地中小学空缺编制应优先用于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同一县域内的中小学空缺编制,经当地教育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可以相互调整使用。编制紧缺的县(市、区)应首先用自然减员空出的编制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以县(市、区)为单位,中小学没有空编的,可以设立周转编制,专项用于接收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具体周转编制计划,由县(市、区)教育部门提出,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报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并正式答复后组织实施。今后县(市、区)中小学校如有自然减员空出编制,周转编制相应予以核销。

  

  三、采取措施,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

  

  (一)我省免费师范毕业生范围。已与省教育厅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并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我省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

  

  (二)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要求。免费师范毕业生按照《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规定,到我省中小学(幼儿园)任教,履行国家义务,服务期不少于十年。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到我省边远贫困地区任教。免费师范生原则上回省任教,确有特殊情况要求跨省区任教的,需经毕业学校审核、省教育厅批准。通过自主双向选择落实就业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无需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考试。

  

  (三)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基本程序。

  

  1.每年10月,各地教育、人事、编制部门协调确定次年本地中小学(幼儿园)拟聘用免费师范毕业生的计划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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