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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每年11月,省教育厅在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福建教育信息网、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福建省人事人才网、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等,公布次年免费师范毕业生信息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需求信息。各地教育、人事部门在各自门户网站同时公布。 3.每年寒假期间,省教育厅组织全省各市、县(区)教育部门(学校)和免费师范毕业生参加的专场供需见面会(具体时间、地点等在福建教育信息网、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福建人事人才网、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上公布)。 4.有关市、县(区)要通过专项公开招聘的方式,对免费师范毕业生按岗位进行择优聘用。各设区市教育局、人事局(公务员局)和编办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在所辖县(市、区)落实就业岗位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分别报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和省委编办备案。 5.鼓励未落实就业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报名参加全省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应优先录用。 6.未通过双向选择和公开招聘方式落实就业岗位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原则上由生源所在设区市教育局会同人事、编制和财政部门,在每年6月底前统筹安排到当地中小学(幼儿园)任教。各设区市教育局须于每年7月底前,将当年接收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名单上报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和省委编办。 (四)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档案、户口接转。毕业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等由培养学校直接迁转至用人单位所在的教育局及用人单位所在地户籍部门。毕业前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等由培养学校先行迁移至省教育厅,待统筹安排就业单位后转至用人单位所在教育局及用人单位所在地户籍部门。 四、加强管理,切实保障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 (一)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待遇。免费师范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上岗任教后即享受当地公办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任教期间,由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支教服务二年。在农村学校任教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各地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为到农村任教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促进免费师范毕业生专业发展。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关心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成长,指定师德高尚、业务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的优秀教师作为其指导教师,做好传、帮、带工作。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严谨治学、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在本职岗位上学习锻炼成长,培养其成为优秀教师。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幼儿园)任教满一学期后,可申请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学位,任教学校应给予支持。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任教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三)严格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 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各地不得将协议规定服务期未满的免费师范毕业生调整到非教育教学机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免费师范毕业生任教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要为每一位免费师范毕业生建立诚信档案,毕业生工作表现及流动情况均须记入诚信档案;对于违约的毕业生,要及时将违约情况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核实后向社会公布其违约情况,追缴违约金;同时,通知有关档案管理部门将违约情况记入其人事档案。免费师范毕业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报省教育厅批准。 未能履行协议的免费师范毕业生,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毕业后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省教育厅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毕业生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十年且未经省教育厅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省教育厅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幼儿园)任教。省教育厅将联合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委编办、省财政厅对各地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履约情况进行督查,并采取适当方式通报督查结果。 福 建 省 教 育 厅 福 建 省 公 务 员 局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