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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0]297号
【颁布时间】 2010-12-08
【实施时间】 2010-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1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有关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有关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闽政办〔2010〕29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闽政〔2010〕24号)确定的各项任务的落实,经省政府同意,对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有关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请各责任单位(排在首位为牵头单位)抓紧落实,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一、编制学前教育发展规划

  

  组织和指导各县(市、区)科学测算学龄前儿童数量分布,合理确定幼儿园发展数量和区域布局,编制完成学前教育发展三年规划(2011~2013年)。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0年底前

  

  二、落实三年规划,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和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建立规划落实机制,切实做到幼儿园与城镇化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积极发展城市学前教育,解决好城区、城乡结合部学前教育资源不足问题;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逐步形成县、乡、村学前教育网络,提供“保基本、全覆盖、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3年底前

  

  三、实施“公办幼儿园近期发展计划”

  

  2011年3月底前开工建设169所公办幼儿园(含厦门市19所),力争2011年秋季投入使用,实现农村每个乡镇、城市每个街道有一所公办幼儿园的目标,省财政按分类分档定额进行补助。

  

  2012年底前再建设300所公办幼儿园,省财政实行以奖代补,重点解决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入园难”问题。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 2011年8月底前建成169所,2012年底前再建成300所

  

  四、制定低收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补贴办法

  

  省级财政对入园幼儿人均月收费在150元(不含伙食费)以下的办园规范、质量合格、低收费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上学年末在园幼儿数予以100元/年?人补贴。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教育厅、物价局

  

  完成时限:2010年底前

  

  五、落实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的相关政策

  

  各地应根据学前教育规划为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提供必要用地,对新建、扩建民办幼儿园,当地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对政府给予扶持的民办幼儿园,符合税法规定的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民办幼儿园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民办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

  

  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厅、地税局、物价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由各责任单位和地方政府按职责分工各自负责)

  

  完成时限:2013年前

  

  六、坚决治理无证办园,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

  

  加强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超经营范围的依法查处。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公安厅、卫生厅、民政厅、工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0年底

  

  七、严格准入制度,实行分类管理

  

  制定并颁布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明确寄宿制、全日制、简托制幼儿园和托儿所的举办条件,明确举办的场地、设施设备、教职工配备、保育教育工作和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所有幼儿园必须获得办学许可,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支持、分类考核。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完成时限:2011年6月前

  

  八、建立科学的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体系

  

  建立全省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充实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研力量,建立覆盖辖区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片区教研网络,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的指导和质量监督。开展幼儿园达标创优活动,鼓励各类幼儿园整体提升办园水平,对达标升级的民办幼儿园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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