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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许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办[2010]142号
【颁布时间】 2010-12-08
【实施时间】 2010-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1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通知

  (许政办[2010]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通知》(豫政办〔2010〕1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是政府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重要渠道。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是《条例》的规定,也是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重要职能。

  

  全市各级政府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为本地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实施单位,负责在本单位设置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作为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共建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等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纳入本地、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管部门牵头指导,实施单位具体承办,共建单位做好应公开政府信息的提供等日常保障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密切协作,各负其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责任,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建设管理

  

  许昌市政府办公室在许昌市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挂“许昌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的牌子,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在本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统一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牌子。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实施单位要在主管部门的重视支持下,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管理作为本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在场地建设、办公设施配置、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

  

  (一)办公设施。要开辟相对独立的场所,确保一定的办公面积。要设置一定数量的坐席,配置必要的办公机具及一定数量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现代化设施设备,建设顺畅快捷的网络环境。设立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为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保证。

  

  (二)人员及经费。要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查阅中心政府信息的接收、登记、归档、保管、利用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要有一定的工作和日常运行经费,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工作顺利开展,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查阅服务。

  

  (三)工作制度。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做好政府信息的接收、管理、查阅利用、收费、登记备案等工作,为公众查阅、索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同时,要定期对政府部门应提供的政府信息情况和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利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为主管部门加强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参考。

  

  三、密切协作,及时向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提供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及时向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提供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各级政府部门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的共建单位,要加强协同协作,及时主动向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提供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作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项日常工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确定人员,强化岗位责任,切实做好对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支撑保障。

  

  四、加强监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要做好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本地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并发挥实效。各级共建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主动、及时、完整地提供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确保查阅场所公开政府信息的有效利用。市政府办公室将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及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各共建单位信息送交情况作为目标考核和接受评议的一项内容,以一定形式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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