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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附件:许昌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管理规定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许昌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通知》(豫政办〔2010〕123号)精神,许昌市政府办公室在许昌市档案馆设置“许昌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以下简称查阅中心)。为做好查阅中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保障和管理工作,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获取政府信息,制定本规定。 一、查阅中心建设责任单位 (一)主管单位:许昌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查阅中心的建设和管理。 (二)建设单位:许昌市档案馆。负责查阅中心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三)共建单位:许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及其他履行《条例》规定有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市直单位。负责向查阅中心提供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印发的文件类政府信息,由主办单位负责提供。 二、及时提供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提供内容1.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按《条例》规定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重点提供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职能;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政府工作报告,公报,年鉴;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3.废止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 (二)提供方式 1.纸质文本:采取现场送交方式,所提供的纸质文本应为原件。送交时注明“政府信息提供”。 2.电子文本:向查阅中心提供本单位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电子文本的传输方法另行通知。 (三)提供时限 新生成或者变更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于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2008年5月1日《条例》实施以来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特别是规范性文件类信息,各单位要抓紧整理,并尽快提供给查阅中心。 三、查阅中心的管理和服务 查阅中心要规范日常运行管理,完善服务机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利用政府信息提供优质服务。 (一)查阅中心要设在临近道路、交通便利的位置。 (二)在醒目显著位置悬挂“许昌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牌子,公布查阅服务指南或服务规范。 (三)提供已公开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查阅、复印等服务,配备计算机设备查询终端及附属办公设备,并利用网络设施,提供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查阅、检索、打印服务。 (四)做好各单位提供的公开政府信息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的接收、登记、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五)对查阅人索取、复制的政府信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收费,规范收费程序。查阅中心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六)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查阅中心管理、服务工作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四、监督保障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向查阅中心提供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系人,负责本单位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日常提供工作。请各单位于2010年12月17日前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传真)报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办公室。今后,各单位联系人变更时应及时告知。 (二)查阅中心对各单位提供政府信息情况和公众查阅利用情况应定期汇总分析,为主管部门加强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参考。 (三)市政府办公室将加强对各单位向查阅中心提供政府信息工作情况和查阅中心对政府信息的管理、提供查阅服务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以一定形式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当地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管理规定。 许昌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办公室 联系人:郭圣琦 电话:2965906 许昌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 联系人:蒋新征 电话:29660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