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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广东省渔业安全生产通信指挥系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海上应急指挥和安全救助的能力,保障广大渔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东省渔业安全生产通信指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指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实施的,采用数字移动通信(gsm)、船舶身份自动识别系统(ais)、北斗卫星、海事卫星及其它无线电通信技术,通过对渔船位置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实施对海上渔船的安全管理和救助指挥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渔政机构,海洋渔业船舶及其所有者、船长和船员,参与本系统建设和运营的单位。 第四条 本系统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全省各级渔政部门承担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维护任务,分别设立省级、市级、县级监控指挥中心。 第六条 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系统运行经费,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到人,确保系统长期有效运行。 第七条 各级指挥中心应配备熟悉业务的系统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设备维护、软件管理、数据录入等工作。系统管理员队伍要保持稳定,人员调整应报上一级指挥中心同意。 第八条 省级指挥中心职责: (一)负责系统的整体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制定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终端的配备标准和检测技术标准。分配全省安全救助信息终端编码。 (二)负责省级通信指挥系统建设,协调落实省级指挥中心至市、县指挥中心的信息传输线路。 (三)负责全省性管理软件的维护、升级及数据备份工作。 (四)负责系统各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承担广东省渔业安全生产通信指挥系统24小时安全值班和接警任务。 (六)制定全省统一的信息终端配置标准和推广方案。 (七)其他应由省级指挥中心承担的任务。 第九条 市级指挥中心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系统建设、维护和管理,指导协调县级系统建设、维护和管理。 (二)负责辖区内安全救助信息终端的推广、配备及管理工作。 (三)根据省总值班室接警情况,处理和协调本辖区渔船安全救助工作。 (四)根据工作需要发布有关信息。 (五)完成省级指挥中心交办的任务。 第十条 县级指挥中心职责: (一)负责县级系统建设、维护和管理。 (二)负责辖区内视频监控等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三)负责辖区内安全救助信息终端的配置,协助安装,协助做好售后服务,做好渔船资料录入工作。 (四)根据省总值班室接警情况,开展本辖区渔船安全救助工作。 (五)根据工作需要发布有关信息。 (六)完成上级指挥中心交办的任务。 第十一条 各级指挥中心要妥善管理渔船电子船位等资料。渔船电子船位不作为违规生产等的行政处罚依据,可作为渔业主管部门开展海事调查处理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为本系统提供渔船安全通信设备产品的厂商或产品代理机构,应签订服务协议,就设备安装、保修、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出承诺。 第三章 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终端配备标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以下简称安全救助信息终端)都应具备内置卫星定位和一键报警功能。定制手机应具有移动通信入网许可证并经省移动公司认可,其他设备应持有zy证书。 第十四条 海洋机动渔船配备安全救助信息终端的标准为: (一)捕捞许可证件中捕捞作业场所为a类渔区的海洋机动渔船,配备移动通信监控设备(专用手机或座式终端)。捕捞许可证中捕捞作业场所为b、c、d类渔区的渔船,配备北斗或海事等卫星监控设备。 (二)主机功率大于60匹马力的海洋机动渔船,除了配备以上监控设备以外,还应增加配备aisclass-b终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