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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提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要求,顺利完成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医改责任书(状)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2011年度新农合和农民健康体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新农合制度 根据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医改责任书(状)目标要求,2011年度新农合主要工作指标为: (一)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5%以上; (二)政策范围内住院补偿比例达60%以上; (三)2011年新农合住院补偿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达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四)第三轮(2010-2011年度)参合农民健康体检两年累计体检率达到60%。 二、提高筹资水平,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 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补偿比例达60%以上的目标任务,科学测算并确定人均筹资和财政补助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应明显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省财政(含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标准按照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各地在增加对新农合补助的同时,要根据筹资标准调整情况适度提高农民个人缴费标准。要抓紧研究建立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新农合筹资长效增长机制,确保新农合保障水平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同步提高。 继续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民主动缴纳参合费用,探索简便易行的个人缴费方式,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完善补偿方案,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 要积极调整和完善补偿方案,不断提高新农合医疗保障水平,使农民群众更多受益。 (一)继续坚持“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的保障模式。2011年,全省各县(市、区)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补偿比例达60%以上;新农合补偿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应达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普通门诊补偿比例一般在20-30%之间,用于门诊统筹的基金原则上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25%。 (二)合理拉开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之间的住院补偿比例,补偿政策要明显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引导参合农民在统筹地区内就医。政策范围内住院补偿比例原则上县级医疗机构不低于60%,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达到65-70%,并适当降低省市级(含省外)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比例。 (三)适当扩大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范围,将重性精神病、尿毒症、器官移植后续治疗、恶性肿瘤、儿童孤独症等需长期门诊治疗、费用较高的病种纳入特殊病种门诊统筹范围。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应与住院补偿比例有机衔接,提高门诊大病的保障能力; (四)认真落实国家基本药物报销补偿有关政策。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目录药品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其补偿比例应高于非基本药物至少5个百分点。认真落实国家中医药补偿政策。 (五)积极落实特殊人群补偿政策。积极做好30个试点县(市、区)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认真落实残疾人补偿相关政策。 (六)各市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统筹协调,进一步规范和统一统筹补偿方案,提高统筹层次和抗风险能力,保证医疗保障的公平性。有条件的地区要探索地(市)统筹,扩大地(市)统筹范围与力度,逐步达到筹资、基金、政策、目录、补偿、管理的统一。 四、规范服务行为,控制费用不合理增长 (一)严格控制医药费用增长。坚决落实公立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次均费用零增长的要求,着力降低门诊、住院次均费用明显过高地区的医药费用;鼓励医务人员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定点医疗机构须逐步提高药品目录中甲类药物的使用比例;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约束作用,建立医疗信息监测与公示制度,促使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自律机制。 (二)积极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选择临床路径明确的病种推广单病种定额付费和限额付费制度,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合理确定病种收费标准,逐步扩大试点病种范围;积极探索总额预付、按服务单元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多种支付方式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可尝试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预算,弹性决算”的结算方式,逐步建立起“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激励机制,将定点医疗机构的收入与病人数、工作指标及行为规范有机结合起来,将服务的质和量有机结合起来,充分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付费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