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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文物局
【发文字号】 文物博发[2010]42号
【颁布时间】 2010-12-16
【实施时间】 2010-1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7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物博发〔201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各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

  《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日国家文物局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以下简称责任鉴定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鉴定员是指获得国家文物局规定的鉴定资格,并在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承担文物进出境审核业务,签署文物进出境审核文件的文物鉴定专业人员。

  第三条  责任鉴定员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鉴定资格认定


  第四条  责任鉴定员鉴定资格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的分类考试制度。边疆省区民族类文物责任鉴定员的考试,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后可以单独组织。

  第五条  参加责任鉴定员鉴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文物博物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工作五年以上;

  (三)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国家文物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按照统一安排,报名者应当向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名,经国家文物局审查合格后参加考试。

  第七条  考试合格人员,由国家文物局颁发《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并在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第八条  取得《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并在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工作的人员,由国家文物局向海关部门备案。

  未取得《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文物进出境审核业务。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责任鉴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表达鉴定审核意见;

  (二)要求申请人如实提供审核业务所需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三)拒绝办理单证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审核业务;

  (四)参加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五)参加其它文物门类的鉴定资格考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责任鉴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职责和工作规定;

  (二)完成上级部门指派的审核任务;

  (三)如实表达审核意见,对审核结论负责;

  (四)保守在审核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五)参加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有关业务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鉴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和责任鉴定员年检等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文物局就下列事项对责任鉴定员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遵守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程序和执行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的情况;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定期将责任鉴定员名单报国家文物局备案;责任鉴定员发生变化的,应当于三十日内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四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负责对所属责任鉴定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并实行差错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  因进出境审核工作需要,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确需聘用具有鉴定资格退休人员的,由所在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向主管部门和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聘用。

  第十六条  国家文物局建立责任鉴定员管理数据库,对责任鉴定员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履行工作职责、培训考核、差错、年检等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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