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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残疾人事业的现状,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3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甬党〔2009〕15号)等文件精神,以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和创建“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活动为契机,大力推进残疾人事业,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取得较大进展,残疾人的生活生产状况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和提高。但是,我市残疾人工作仍然面临着发展不平衡、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不完备、残疾人基础服务设施不健全、专业人才比较匮乏等困难和问题,难以有效解决和满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特殊困难与服务需求。加快推进“两个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中发〔2008〕7号、浙委〔2009〕3号和甬党〔2009〕15号文件的重要内容,是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快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的首要任务,也是进一步提升残疾人工作水平、建立健全残疾人事业发展长效机制的重要抓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狠抓落实,务求更大实效。 二、进一步明确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 我市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为:通过努力,到2012年底,基本构建宁波特色的残疾人“两个体系”制度框架,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人人享有安全的住房,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九年义务教育”。到2015年,我市残疾人的“两个体系”更加完善,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残疾人的文化教育水平进一步提高,生活和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完善,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残疾人的生活品质得到切实提高,使广大残疾人共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三、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工作内容 (一)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 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要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覆盖城乡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1.进一步落实已出台的政策文件精神。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基本康复、基本医疗、托(安)养、住房救助等方面的政策文件,初步形成了具有宁波特色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体系,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加大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使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都能享受政策。 2.探索建立更高水平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各地要在全面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更高水平的残疾人基本生活救助制度,落实残疾人社保补贴政策,并逐步扩大政策覆盖人群。要充分发挥慈善组织在残疾人社会保障上的积极作用。要探索建立残疾津贴制度。要拓展残疾人保障的范畴,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展残疾人专项保险。要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的要求,将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住房救助范围,优先解决他们的住房困难,按照“优先纳入、优先落实”的要求,建立“发现一户、改造一户”的长效救助机制,真正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安全住房”的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