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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颁布时间】 2010-12-10
【实施时间】 2011-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72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洛阳市养犬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十五条  犬只饲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准养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注销、备案和补办登记:

  

  (一)住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二)转让犬只的,应当自转让之日起30日内与受让人共同办理变更登记;

  

  (三)放弃养犬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留检场所,并自送交之日起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四)犬只死亡的,应当自死亡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五)遗失犬只准养证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日内办理补证登记;

  

  (六)犬只失踪的,应当自失踪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犬只准养登记管理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事项:

  

  (一)犬只饲养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三)犬只免疫情况;

  

  (四)准养证号码、发放时间;

  

  (五)准养证变更、注销、补证、备案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十七条  犬只饲养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犬只管理服务费。

  

  犬只管理服务费由公安机关征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残疾人饲养自用助残犬的,免缴犬只管理服务费。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犬只饲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犬只接种疫苗,并防治犬只其他疫病。

  

  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犬只饲养人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犬只因不明病因死亡的,犬只饲养人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九条  养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犬吠影响他人时,犬只饲养人或者携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犬只伤人的,犬只饲养人或者携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卫生防疫机构及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犬只饲养人应当为犬只提供必要的饮食条件、活动空间和生活环境,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任何人不得虐待和非法伤害犬只。

  

  第二十一条  不得携犬进入公园、广场、风景名胜区、机关、银行、医院、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农贸市场、火(汽)车站等公共场所。

  

  第二十二条  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第二十三条  犬只饲养人及携犬人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经营性或者非助残需要,个人养犬每户限养一只,并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二)公民携犬出户时间为20时至次日7时;

  

  (三)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应当立即清除;

  

  (四)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怀抱或者戴嘴套,并避开人流高峰时间;

  

  (五)携犬出户的应当携带准养证,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残疾人自用助残犬除外),遵守交通法规并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

  

  (六)单位养犬的,应当拴养或者圈养,因登记、免疫、诊疗、培训、配种需要外出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束犬链、戴嘴套,由管理人员牵领。

  

第四章 犬只经营与诊疗


  第二十四条  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禁止经营患有狂犬病的犬只。

  

  第二十五条  从事犬只诊疗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照。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住宅小区内设立犬只养殖场。

  

  第二十七条  从事犬只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场所应当在限养区边缘,公安机关指定的区域,并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

  

  (二)除免疫、诊疗、培训、配种和交易外,不得将所养犬只带出经营场所;

  

  (三)销售出生已满90日的犬只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犬只准养证及《犬类免疫证》;

  

  (四)建立经营活动台帐并记载犬只进出流向、品种、数量;

  

  (五)发现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监护好现场,不得转移、出售和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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