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8]1号
【颁布时间】 2008-01-02
【实施时间】 2008-0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88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用水定额》的通知(2007修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用水定额》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8〕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

  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实现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3年我省颁布了《山西省用水定额(试行)》(晋政办发〔2003〕4号)。《山西省用水定额(试行)》实施以来,在水资源规划、取水许可管理、取用水计划下达、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节水型社会建设、节水评估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对推动全省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产工艺技术不断更新、提高,部分产品的用水定额已不适应当前新形势的要求,为此,对《山西省用水定额(试行)》进行了修订和补充。新修订完成的《山西省用水定额》(以下简称《用水定额》),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用水定额》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用水定额》包括城镇生活用水定额和工业用水定额两部分,工业企业可根据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不同产品、不同原材料等,参考调整系数,执行相应的定额。

  


  二、本《用水定额》应作为地方各级政府年度取用水计划和区域性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制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用水、节水评估和取水许可管理等工作的基础依据。

  


  三、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必须以本《用水定额》规定为依据,批准的取水许可量或者单位产品取用水量不得超过本《用水定额》;在使用过程中,单位产品实际取用水量低于本《用水定额》的,应继续采用,并以低的单位产品取用水量为准进行考核。

  


  四、各取用水户要积极开展内部节水工作,安装和完善计量设施,建立用水管理制度和用水统计台账,提高用水效率,降低单位产品的取用水量。

  


  五、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监督各取用水户计划用水工作,实现水资源管理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的目标。

  各级、各有关部门、各用水户必须充分认识我省水资源短缺的严重性,进一步增强珍惜、保护水资源的意识,严格执行本《用水定额》。

  

  
二○○八年一月二日

  


  
山西省用水定额修订说明

  


  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要求,2003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山西省用水定额(试行)》。《山西省用水定额(试行)》试行以来,在取水许可管理、用水计划下达、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规划、节水评估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在推动全省节水工作和水资源管理等方面已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产工艺技术的不断更新、提高与改造,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部分产品的用水定额已不能适应当前新形势的要求,如不及时修正、完善,将影响我省水资源管理工作。为此,山西省水利厅组织有关单位对《山西省用水定额(试行)》进行修正和补充。

  

  项目组充分收集、整理、分析了全省各行业现状用水资料,对重点城市生活用水和重点行业工业用水进行了测试的基础上,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和发展状况,广泛征求了有关专家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参考了国家和相邻省份已颁布的用水定额和行业用水标准,修订完成了《山西省用水定额》(工业及城市生活用水部分)(修订稿)。本次共修订了11个行业53门类80种产品的用水定额,补充了11个行业53门类490种产品的用水定额。

  

  《山西省用水定额》(工业及城市生活用水部分)是针对全省情况制定的,可能有些市现行用水标准低于本定额,请执行当地用水定额。同时,由于用水定额的编制涉及面广、行业特征强等因素,难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不妥之处,请告知山西省水利厅,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1、规章、技术标准和文件

  

  2、用水定额修订的原则

  

  3、工业用水分类及各水量的概念和相互关系

  

  4、常用的工业用水分析指标

  

  5、城市生活用水分类和考核指标

  

  
工业部分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b06)

  
  ┌──┬────┬─────┬───┬────┬────┬────┬──────────┐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