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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颁布时间】 2010-12-31
【实施时间】 2010-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0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深化长江水域船舶超载运输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上海、江苏、长江海事局,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自2010年7月1日长江水域船舶超载运输专项整治活动开展以来,在半年时间内,长江水域11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时间,统一方法,统一标准,全线联动,从严从重打击船舶超载行为,船舶超载运输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主要水域通航环境明显改善,治超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巩固前期工作成果,进一步推进治超工作的开展,部海事局决定继续深化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各单位要在原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专项整治活动,实现长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整治范围

  要进一步扩大整治范围,将超过核定载重线,未勘划或未正确勘划船舶载重线和未标识船名、船籍港的违法行为一并纳入整治,依法予以有效查处。

  二、强化源头监管

  (一)要督促码头经营人和业主落实主体责任。主动会同港口管理部门加强对码头作业单位的监管,要求其严格按船舶核定载重线装卸货物,禁止为船舶超载装货。对违反相关规定要求的,应进行书面通报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屡次违反相关规定要求的,应采取严厉的惩治措施。

  (二)要切实加强船舶签证管理。按照“谁签证,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对签证船舶的现场监管,并按不低于10%的比率进行现场抽查,发现超载船舶一律不得签证放行。签证船舶现场抽查率达不到10%的单位,应书面向部海事局说明原因。

  (三)要督促船检部门严把检验发证关。发现未勘划或未正确勘划载重线、未标识船名、船籍港的船舶,应要求其及时纠正。对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船舶,应依照《船检条例》的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四)要完善超载船舶通报制度。督促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加强对超载船舶的监管,发现查处超载船舶的始发港、船籍港、途经港不在一个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辖区的,由查处地所属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向相应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按月通报,同时抄报部海事局;发现查处超载船舶的始发港、船籍港、途经港在一个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辖区的,由查处地海事管理机构直接向辖区内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通报,同时抄报所属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及部海事局。

  (五)要建立码头黑名单管理制度。将为船舶违规装卸货物2次以上的码头单位列入黑名单,通报港口管理部门并报部海事局,同时在海事内、外网予以公告。

  (六)要建立船舶超载举报奖励制度。对于积极举报船舶超载等违法行为的码头、浮吊、过驳点、船舶和其他个人等,在经核实确认后,应给予表扬,充分调动各有关方面监督船舶超载运输的积极性。

  三、加强现场监管

  (一)要加强对船舶的现场检查。在辖区适当位置设置治超检查站点,明确船舶现场检查的比率,并报部海事局备案。

  (二)要加强对码头、装卸点的巡查。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巡查要做到全面覆盖。

  (三)要加大夜间查超力度。确定夜间检查船舶以及巡查码头、装卸点的比率,确保夜间船流均衡、有序。巡查比率和查超情况及时报部海事局备案。

  (四)要建立船舶黑名单制度。对在3个月内存在2次以上超载运输行为的船舶,应列入黑名单,并按部海事局《关于重新发布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舶[2004]356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重点跟踪船舶管理制度的通知》(海便函〔 2007 〕 335 号)要求,加大对其跟踪、管理以及现场检查的力度。

  四、加大处罚力度

  (一)对于发现的超载船舶,要依法予以严厉惩处。对在3个月内存在2次以上超载运输行为的船舶,要依法从重处罚,提高超载的违法成本,增强海事执法的威慑力,并要对限期纠正的缺陷跟踪到底直至有效落实。

  (二)对于被处罚的船舶和船员,要按照《船舶签证规则》第31条的规定,在《船舶签证簿》、《船员服务簿》上签注,并通报船籍港、船员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船籍港、船员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要收集汇总本船籍港船舶和本海事管理机构注册船员被查处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三)要建立船舶超载引发自沉事故的责任追究机制,一旦超载船舶发生自沉事故,要追究装卸作业部门以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责任,确保相关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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