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政部办公厅、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民政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通报 民政部办公厅、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民政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档案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民政档案工作中落实国家档案局关于“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服务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和确保档案安全保密的档案安全体系”的要求,充分发挥民政档案服务民生的作用,2010年,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开展了首次民政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0年2月9日,民政部办公厅、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民政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民办函〔2010〕23号),部署了首次民政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本次执法检查由民政部档案资料馆、政策法规司、社会事务司和国家档案局法规司、馆室司共同开展,主要检查各地贯彻民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的《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情况,了解基层民政档案工作体制机制、档案整理质量和保管利用等情况。 本次执法检查是2003年《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2006年《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各级民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高度重视。贵州、海南、云南、青海、广东、甘肃、江苏、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北京、河北、河南、内蒙古、宁夏、浙江、广西、山西、重庆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时做出了具体的安排部署,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组织联合工作组对部分地、市、州、县进行了抽查,并按照要求向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上报了自查报告。 2010年6月24日至11月5日,由民政部档案资料馆、政策法规司、社会事务司和国家档案局法规司、馆室司组成联合检查组,分三批对北京、河北、河南、宁夏、甘肃、重庆、贵州、四川、广东、海南等10个省(区、市)47个单位进行了抽查。检查组听取了各级民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现场抽查了婚姻、收养登记档案,对档案整理情况进行了综合评议,并与有关民政、档案部门的领导交换了意见。 从执法检查情况看,各级民政部门高度重视民政档案工作,加大了人、财、物的投入力度,为民政档案工作的开展创造了条件。有关业务部门积极努力,保证了档案的齐全完整和安全,发挥了档案促进业务工作和服务群众的作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大指导力度,积极做好民政档案接收进馆和查询利用等工作,促进了民政档案工作水平的提高。抽查的北京市西城区、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甘肃省嘉峪关市、重庆市丰都县、贵州省贵阳市、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和海南省琼海市等10个单位,总体水平位于前列。同时,民政档案工作也存在着体制机制不顺、发展不平衡、档案整理不规范等问题,必须在今后工作中着力解决。 通过民政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掌握了情况,发现了典型,找准了问题。通过座谈交流,提出了今后发展方向的意见和建议,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二、民政档案工作的主要经验与做法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创造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使民政档案工作呈现出新的局面。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民政档案工作与业务工作进一步融合。各级民政部门高度重视婚姻、收养登记档案工作。北京市民政局将档案工作内容纳入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行风建设及年终工作考评等指标体系中。湖北省民政厅和江苏省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成立了档案工作领导小组,湖南省14个市、州和大多数县(市、区)民政局建立了由主管领导牵头、业务处(科、股)室具体经办的档案工作体系。广西各级民政部门主要领导经常了解婚姻、收养登记档案工作情况,从人、财、物上给予大力支持。贵州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规范了民政档案工作。 (二)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保证了民政档案工作的有序开展。各地不断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推动档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北京市各婚姻登记机关制定完善了《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员岗位职责》和《档案安全保管制度》。重庆市各区、县民政局制定了《婚姻登记处档案安全制度》、《婚姻登记处档案工作岗位责任制》、《婚姻登记档案查阅制度》和《档案移交制度》。河北省民政厅制定了《档案年度目标考核表》,推动了档案工作制度的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