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
【发文字号】 民办发[2011]24号
【颁布时间】 2010-12-31
【实施时间】 2010-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0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民政部办公厅、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民政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通报

[接上页]


  (三)加大投入,完善设施,确保了民政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各级民政部门不断加大投入,改善档案保管的条件。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肇庆等市的大部分县、区婚姻登记处,河南省大多数市、县民政部门,都设有独立的档案室或库房,配置了档案柜、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安装了防盗门、报警器、空调等设施,做到了防火、防盗、防光、防虫、防尘、防潮、防鼠和防高温。海南省海口、文昌、琼海、万宁、三亚等地全部采用密集架存放婚姻登记档案,节约了空间,降低了成本。

  

  (四)积极利用,服务民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为进行房地产交易,浙江省杭州市主城区婚姻登记档案年均利用达到近20000人次,乐清市年均7900人次,绍兴、台州等市档案馆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量占年查档量的半数以上;北京市朝阳区档案馆2009年婚姻登记档案利用7217人次,占当年总人次的62.79%。婚姻登记档案服务民生的成效十分明显。

  

  (五)加强指导,密切协作,民政档案管理水平稳步提高。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指导民政档案工作中,与各级民政部门建立了密切的协作关系。北京市档案局将强化包括婚姻、收养登记档案在内的专门档案管理工作列入《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并采取了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定期上门指导、接收档案入馆、入馆档案电子化等措施,加强了监督指导。浙江省杭州市将婚姻、收养登记档案列入民生档案数据库建设,市、县两级婚姻登记机关及时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婚姻登记档案数据库,有效地提高了两类档案的管理水平。绍兴市实施机关电子档案室工程,民政部门依托电子档案室,实现了婚姻、收养登记档案的备份保管。

  

  三、贯彻民政部、国家档案局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民政档案工作

  

  检查工作结束后,民政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组起草了《首次民政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系统总结了本次检查工作的情况,充分反映了民政档案工作的成绩,全面梳理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民政档案工作的建议。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副部长窦玉沛、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对首次民政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高度重视,分别在《报告》上做出了重要批示。目前,民政部档案资料馆正在会同国家档案局有关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领导的指示要求,研究制定《关于加强民政档案工作的指导意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民政档案工作的新发展。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