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布时间】 2010-12-31
【实施时间】 2010-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0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还应执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十九、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对年报进行审核,并以决议方式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十、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年度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件

  

  1.2010年度报告全文(含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其摘要。

  

  2.与董事会相关的文件

  

  (1)董事会决议公告;

  

  (2)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3)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如适用);

  

  (4)董事会关于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适用);

  

  (5)董事会关于证券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如适用);

  

  (6)社会责任报告(如有)。

  

  3.与监事会相关的文件

  

  (1)监事会决议公告;

  

  (2)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3)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如适用)。

  

  4.与独立董事相关的文件

  

  (1)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2)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3)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4)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5)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6)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5.与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相关的文件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0年度审计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3)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出具的专项说明(如适用);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如适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

  

  (6)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或相关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如适用);

  

  (7)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如适用);

  

  (8)保荐机构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的核查意见(如适用)

  

  (9)保荐机构对公司或相关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审核意见(如适用);

  

  (10)财务顾问对公司或相关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审核意见(如适用)。

  

  6.其他相关文件(如有)。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因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导致公司出现有关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行特别处理或风险警示处理,或者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公司还应提交相关公告,并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二)报备文件

  

  1.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含监事会对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年度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载有本次年度报告的word文件、excel文件、pdf文件和财务数据的报送系统生成文件(公司应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7.0”或以上版本的软件制作该文件和年度报告摘要,软件如有更新版本须及时升级);

  

  3.其他必要文件。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前,通过专人报送或网上业务专区远程上传的方式将上述文件送达本所。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上述文件的公司,应将上述文件的签字盖章页通过传真方式或扫描方式提交本所。经本所登记确认后,公司应在指定报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年度报告全文。

  

  二十一、本所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进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于年度报告中存在的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及时刊登补充、更正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补充、更正后的年度报告全文。

  

  二十二、本通知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所有上市公司。本所对主板公司、中小企业板公司和创业板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有特殊规定的,相关上市公司还应当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