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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各登山协会: 我中心2004年3月下发了关于下发《全国攀岩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登字[2004]56号),经过几年的使用和执行,该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应目前攀岩运动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攀岩运动员队伍及注册单位的管理,保障运动员和注册单位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运动员和注册单位在推动攀岩运动发展的能动性,决定对该办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办法已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现将修改后的《全国攀岩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攀岩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全国攀岩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攀岩运动员队伍管理,保证训练竞赛工作质量,促进攀岩运动员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推动攀岩运动的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中国登山协会主办的全国性攀岩比赛的运动员。 第三条 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应遵循自愿、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中国登山协会负责对攀岩运动员实行注册与交流的管理。 第二章 注册 第五条 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包括: (一)各级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及其他各行业体协; (三)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攀岩运动普及推广的社会团体; (四)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有从事或经营攀岩运动业务的企业单位; (五)各大专院校的攀岩俱乐部。 第六条 攀岩运动员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全国性攀岩比赛,应在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进行注册。 第七条 运动员本人应与拟代表的注册单位签定代表资格协议。 第八条 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期限为2至5年。 第九条 注册运动员年龄不能低于14岁,以出生年份为准。未满16周岁的运动员注册,需要其监护人签署协议。运动员法定监护人与注册单位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该运动员年满16周岁的日期。 第十条 签定协议前注册运动员和注册单位必须阅读本办法。代表资格协议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双方名称(甲方、乙方); (二)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协议的起止日期; (四)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字和指纹印; (五)注册单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和单位盖章; (六)违反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签署协议的日期; (八)其他协议所包含的内容。 第十一条 注册单位应当自代表资格协议签定之日起3个月内为运动员进行注册。逾期不注册,代表资格协议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首次注册的运动员须提交本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 首次注册的单位和单位变更须提供民政或工商管理部门下发的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运动员的年度注册期。 第十五条 中国登山协会在每一年度注册期结束后10天内,将本年度注册运动员名单在中国登山协会网、国家体育总局网站向全国公布。 第十六条 运动员注册的费用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经济字[2002]479号转发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运动员注册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每个注册期每人注册费为20元。 第十七条 注册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注册运动员每两个注册年度之内至少参加一次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登山协会举办的全国性比赛。否则,运动员有权终止原代表资格协议,并自主选择新注册单位。 运动员确因伤病不能参赛的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 第十八条 代表资格协议期满后,注册单位享有对该运动员的注册优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