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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银监发[2010]111号
【颁布时间】 2010-12-20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6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五条 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分为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和案件信息台账。

  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应当包括: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事发时间、涉及金额、基本情况、事件登记的时间、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等。

  案件信息台账应当包括:

  (一)案件信息: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案发时间、涉及金额、基本情况、案件登记的时间、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等。

  (二)案件调查情况: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金额、案件调查报告及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情况等。

  (三)案件审结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方案、责任人追究意见及审核意见,采取的监管措施,案件审结报告等。

  (四)后续整改情况:后续整改报告、责任追究及后续评价情况等。

  第十六条  案件风险信息经《案件信息确认报告》确认为案件后,银监会相关部门和银监局应当将原案件风险信息台账转登记为案件信息台账。

  第十七条  案件风险信息经《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撤销后,银监会相关部门及银监局应当立即在台账中登记撤销。

  第十八条  台账登记原则上应当在各环节工作结束后及时完成,登记内容应当要素完整,且与向上级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的报告内容相一致。

  第十九条  台账是案件处置工作档案的起始部分,应当与此后案件处置各环节形成的记录、纪要、报告和分析资料等,作为案件处置工作档案材料,统一存档。

第五章 案件统计


  第二十条  案件经司法机关结案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填报案件统计信息。案件性质与金额以司法机关结论为准。

  第二十一条  司法机关结论与原案件信息报送时填报情况不相吻合的,按司法机关结论填报案件统计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不得瞒报、漏报、迟报、错报相关信息,或者漏登、迟登、错登相应台账。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责任,规范程序,提高效率,促进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交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办公厅、法律部门、各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及银监会各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称银监局)组成,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参与办案机构列席会议。

  第三条  银监会银行业案件稽查局是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案件稽查局,负责安排联席会议的召开,保障联席会议工作有效运转,并督促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联席会议由各组成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议,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召开。

  第五条  召开联席会议的提议原则上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向联席会议办事机构提出并书面提交会议议题。

  接到国务院或银监会领导批办的案件,或者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与其他执法部门相配合事项时,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其他特殊情况下,经有关与会单位同意,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第六条  根据会议议题,联席会议由召集人召集相关组成单位共同举行。联席会议的组成可以采取以下形式:案件稽查部门与某一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与若干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与机构监管部门及相关银监局,以及联席会议组成单位提议参加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共同举行。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通报案件形势,分析案件特点,做出案件预判,提示案件风险;

  (二)剖析典型案例,研究案防措施,提出工作要求,统筹工作安排;

  (三)组织办案队伍,部署案件调查,确定案件性质,组织案件处置;

  (四)确定问责尺度,督导后续整改,安排专项检查,组织后续评估;

  (五)评估案防工作,总结工作经验,交流工作思路,制定工作规划。

  第八条  联席会议组成单位有义务主动通报、交流相关工作信息,实现案件防控工作信息共享。这些信息包括:

  (一)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会议情况及相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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