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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人社厅发[2010]111号
【颁布时间】 2010-12-13
【实施时间】 2010-1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6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部政府信息的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rssgovcn);

  

  (二)部主管的报刊及其他新闻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具备条件时建设部政务大厅,集中受理面向社会公众和企事业单位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并设立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场所、设施,公开部政府信息;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七条  部门户网站是部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所有通过其他方式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在部门户网站上公开。部属各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本单位负责同志审核后直接加载到部门户网站上本单位子站的相关栏目中;通过部门户网站主站进行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本单位负责同志审核后送网站相关栏目的责任单位进行审核并安排加载。

  

  第十八条  编制、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九条  部属各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部属各单位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因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门(单位)或其内设机构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部门(单位)或其内设机构负责。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部属各单位应当把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方式的确定纳入业务流程进行管理,通过公文运转程序进行逐级审查,报部领导审定后,及时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部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部属各单位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有关程序提供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三条  设立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部政府信息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部政府信息的,应要求其提供书面申请(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可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第二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在收到申请的同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说明理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转送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根据业务相关性及时交部内有关单位办理,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交办单》,注明限办日期,履行签字接收手续。

  

  第二十八条  部属各单位接到转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的公开类型提出意见,经本单位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于限办日期之前书面报送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部属各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提出意见,并书面报送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提供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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