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人社厅发[2010]111号
【颁布时间】 2010-12-13
【实施时间】 2010-1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6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照规定提供申请人所需的部政府信息;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四)依法不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提出明确意见,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提供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提出请申请人予以更改、补充的意见;

  

  (六)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或部内其他司级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意见。

  

  第三十条  部属各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三十一条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统一由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部属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答复。

  

  第三十二条  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三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三十四条  答复申请人后,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办理单位的答复意见、报批件、告知书等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章 保密审查


  第三十七条  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部属各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进行审查,提出保密审查的意见,按部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正式发布政府信息时,发布单位应对保密审查程序的完整性、公开范围的适当性和公开内容的准确性进行确认。

  

  第三十八条  对政府信息因可能涉密或其他原因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由制作或保存该信息的部属单位商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分管部领导审定。对于涉及其他部门业务且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第三十九条  对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密码电报确需公开的,经发电单位批准和保密审查后只公开电报内容,不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四十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一条  驻部监察局会同办公厅负责对部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内容包括:

  

  (一)  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公开;

  

  (二)是否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部政府信息的申请,并在规定时限内答复;

  

  (三)是否存在暗箱操作,提供虚假信息,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

  

  (四)公众对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反映。

  

  对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每年3月31日前公布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